证券代码:688662 证券简称:富信科技 公告编号:2024-005
广东富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报告书 暨落实公司“提质增效重回报”行动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经广东富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报告书暨落实公司“提质增效重回报”行动方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1、拟回购股份的用途:本次回购的股份拟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公司如在发布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三年内未能实施上述用途,或所回购的股份未全部用于上述用途,未使用的部分将依法予以注销,公司将启动另行处置的程序;
2、回购规模: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2,5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含);
3、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30.00元/股(含),该价格不高于公司董事会通过回购决议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150%;
4、回购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
5、回购资金来源:公司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相关股东是否存在减持计划: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暂不存在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其他持股5%以上的股东在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可能存在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若前述主体后续有相关减持股份计划,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相关风险提示:
1、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价格上限,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的风险;
2、回购股份的所需资金存在未能及时到位,导致回购方案无法按计划实施的风险;
3、因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可能存在根据规则变更或终止回购方案的风险;
4、如遇监管部门颁布新的回购相关规范性文件,可能导致本次回购实施过程中需要根据监管新规调整回购相应条款的风险;
5、本次回购的股份拟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可能存在因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未能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等决策机构审议通过、激励对象放弃认购等原因,导致已回购股份无法授出或无法全部授出而被注销的风险。
公司将努力推进本次回购方案的顺利实施,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回购方案的审议及实施程序
2024 年 2 月 4 日,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刘富林先生向公司董
事会提议回购公司股份。刘富林先生提议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未来适宜时机将前述回购股份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2 月 6 日披露的《关于提议回购公司股份暨公司“提质增效重回报”行动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3)。
2024 年 2 月 7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全体董事出席
会议,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 号——回购股份》《广东富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决议后即可实施,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董事会审议时间及程序均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股份回购》等相关规定。
二、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本次回购股份的目的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对公司内在投资价值的认可,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员工持股的长效激励与约束机制,确保公司长期经营目标的实现,增强公司股票长期投资价值,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投资信心,树立公司良好的资本市场形象,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回购公司部分股份,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
(二)拟回购股份的种类
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三)拟回购股份的方式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四)回购期限
1、回购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股份回购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
2、回购实施期间,公司股票如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回购方案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如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股份数量或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上限,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下限时,则本次回购方案可自公司管理层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3)如公司董事会决议终止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3、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
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回购方案期限内,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对上述不得回购期间的相关规定有变化的,则按照最新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要求相应调整不得回购的期间。
(五)回购股份的价格
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30.00 元/股(含),该价格不高于公司董
事会通过回购决议前 3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150%,具体回购价格授权 公司管理层在回购实施期间结合公司股票价格、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
如公司在回购期限内实施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现金分红、派送股票红利、 配股、股票拆细或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的相关规定,对回购价格上限进行相应调整。
(六)拟回购股份的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资金总额
公司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2,500 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含)。公司以目前总股本 88,240,000 股为基础,按照本次回购股份价格上 限 30.00 元/股进行测算如下:
拟回购数量 占公司总股本 拟回购资金
序号 回购用途 (股) 的比例(%) 总额(万 回购实施期限
元)
自公司董事会审
1 用于股权激励或 833,334-1,666,667 0.94-1.89 2,500-5,000 议通过股份回购
员工持股计划 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
本次回购具体的回购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以回购完毕或回购实施期 限届满时公司的实际回购情况为准。若在回购期限内公司实施了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公司将按照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对回购股份的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七)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八)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公司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2,500 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含)。若按本次回购价格上限 30.00 元/股测算,假设本次回购股份全部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并全部予以锁定,预计公司股权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本次回购前 按照回购金额下限 按照回购金额上限
回购后 回购后
股份种类
股份数量 占比 股份数量 占比 股份数量 占比
(股) (%) (股) (%) (股) (%)
有限售条件股 34,009,970 38.54 34,843,304 39.49 35,676,63 40.43
份 7
无限售条件股 54,230,030 61.46 53,396,696 60.51 52,563,36 59.57
份 3
总股本 88,240,000 100.00 88,240,000 100.00 88,240,00 100.00
0
注 1:上述变动情况暂未考虑其他因素影响,以上测算数据仅供参考,具体回购股份数量及公司股权结构实际变动情况以后续实施情况为准。
注 2:上述股本结构未考虑转融通的股份情况以及回购期限内限售股解禁的情况。
(九)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日常经营、财务、研发、盈利能力、偿债履行能力、未来发展及维持上市地位等可能产生的影响的分析
截至 2023 年 9 月 30 日(未经审计),公司总资产 89,225.09 万元,归属于
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 68,593.13 万元,按照本次回购资金上限 5,000 万元测算,分别占上述财务数据的 5.60%、7.29%,本次股份回购方案对公司日常经营影响较小。
截至 2023 年 9 月 30 日(未经审计),公司资产负债率为 20.60%,货币资
金为 31,787.13 万元,按本次回购资金规模上限人民币 5,000 万元测算,占货币资金的比例为 15.73%。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对公司偿债能力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根据公司目前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债务履行能力及未来发展规划,公司认为本次回购所用资金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财务状况、研发、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力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的变更,股权分布情
况仍然符合上市条件,不会影响公司上市地位。
(十)上市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提议人在董事会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前 6 个月内是否买卖本公司股份,是否与本次回购方案存在利益冲突、是否存在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及其在回购期间是否存在增减持计划的情况说明
经公司自查,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提议人在董事会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前 6 个月内均不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不存在与本次回购方案存在利益冲突,不存在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的行为;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