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660 证券简称:电气风电 公告编号:2024-025
上海电气风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电气风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 04 月 28 日
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 2024 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现将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为了持续完善公司治理,保护股东合法权益,根据最新修订发布的《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业务情况和治理要求,公司拟对《公司章程》进行相关修订。本次主要修订情况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以下简称“新《公司法》”)修订公司治理等方面的相关内容;
2、结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3 年修订)》修订相关内容。
3、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年修订)》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以下简称“《科创板规范运作》”)等有关现金分红的最新要求,进一步完善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相应修订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内容。
4、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规范运作》中关于董监高的任职资格的最新要求调整相应内容。
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条款 修订前 修订后
公司于 2020 年11 月 19 日经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19 日经上海证券交易所
审核通过并于 2021 年 3 月 23 日经中国证监会同 审核通过并于 2021 年 3 月 23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
意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同意注
第三条 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533,333,400 股。公司股票于 2021 年 5 月 19 日 533,333,400 股。公司股票于 2021 年 5 月 19 日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产生及变更
第八条 方式按照本章程相关规定执行。
公司股份总数为 1,333,333,400 股,均为普 公司股份总数为 1,333,333,400 股,每股面
第十九条 通股。 值 1 元人民币,均为普通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公司的股份。公司
控股子公司因合并、质权行使等原因持有公司股
第二十一条 份的,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并应当
及时处分相关股份。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规和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
和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份:
第二十四条 ……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形之一的除外
……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 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
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25%。 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
…… 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25%。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
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 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
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第三十条 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 ……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 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
第三十三条 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 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连续 180 日以上单
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要求
…… 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
条款 修订前 修订后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
料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并提
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
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查阅目的等情况
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的规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 定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 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可以委托会
第三十四条 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 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
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公司股东查阅、复制公司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