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659 证券简称:元琛科技 公告编号:2023-040
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终止实施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以下简称“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实施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2 年 6 月 20 日,公司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上述相关事项公司已于 2022 年 6 月 2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进行了披露。
2、2022 年 6 月 21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
露了《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7),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王素玲女士作为征集人就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3、2022 年 6 月 21 日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公司内部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
何人对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2 年 7 月 1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了《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2-029)。
4、2022 年 7 月 6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并于 2022 年 7 月 7 日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2-031)。
5、2022 年 7 月 7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
了《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2-032)。
6、2022 年 7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
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日的激
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前述相关事项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2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进行了披露。
7、2023 年 7 月 5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
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作废处理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8、2023 年 10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原因
公司推出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目的是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核心骨干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
鉴于公司经营所面临的内外部环境与制定股权激励计划时相比发生了较大变化,导致公司预期经营情况与激励方案考核指标的设定存在偏差,公司达成预期经营情况与本激励计划设定的业绩考核目标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继续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将难以达到预期的激励目的和效果,综合考虑近期市场环境因素和公司未来发展战略计划,经审慎研究,公司拟终止本激励计划并作废相关限制性股票,与之配套的《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文件一并终止。
三、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相关安排
鉴于公司拟终止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需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91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及55名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305.20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230.40 万股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 74.80 万股)作废。
综上,本次需作废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共计 305.20 万股。
四、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终止本激励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亦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层和核心团队的勤勉尽职。
公司终止本激励计划需要确认的相关股份支付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 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处理。公司终止本激励计划最终需确认的股份支付费用对公司净利润的影响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终止实施后,公司将继续通过优化薪酬体系、完善绩效考核制度等方式来充分调动公司管理层和业务骨干的积极性,以促进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五、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审批程序
1、2023 年 10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六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会第
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实施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根据《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六、承诺
依据相关监管法规,公司承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终止本激励计划决议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不再审议和披露股权激励计划。
七、独董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终止实施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终止不涉及回购事项,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终止实施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事项,并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八、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终止实施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终止不涉及回购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亦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层和核心技术骨干的勤勉尽责。因此,监事会一致同意公司终止本次激励计划。
九、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元琛科技终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履行了相应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终止的原因及后续安排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
次激励计划的终止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应就终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终止实施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终止实施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尚需取得公司股东大会的审议批准。
特此公告
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0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