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657 证券简称:浩辰软件 公告编号:2024-027
苏州浩辰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股份来源:苏州浩辰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浩辰软件”)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或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50.1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6,551.4288万股的 0.76%。其中首次授予 40.08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总股
本 6,551.4288 万股的 0.61%,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80.00%;预留 10.02 万股,
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总股本 6,551.4288 万股的 0.15%,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20.00%。
一、股权激励计划目的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紧密结合在一起,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匹配的原则,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截至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之日,公司不存在同时实施其他股权激励计划以及其他长期激励机制的情形。
二、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一)股权激励方式
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二)标的股票来源
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或公司向激励对象
定向发行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2024 年 8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拟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1,000 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 2,000万元(含),回购资金来源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取得的超募资金。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根据公司经营、财务及未来发展情况,公司认为人民币 2,000 万元的股份回购金额上限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对回购股份的处置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
三、拟授出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50.1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
时公司股本总额 6,551.4288 万股的 0.76%。其中首次授予 40.08 万股,约占本
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总股本 6,551.4288 万股的 0.61%,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80.00%;预留 10.02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总股本6,551.4288 万股的 0.15%,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20.00%。
截至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之日,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0%。
本次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四、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骨干员工。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1、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共计 33 人,约占 2023 年末公司
员工总数 762 人的 4.33%,包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骨干员工。
以上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亦不包括《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以下人员:
(1)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中,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考核期内与公司(含分公司及子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
2、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
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 获授限制性 占授予限制 占本激励计划
号 姓名 国籍 职务 股票数量 性股票总数 公告时公司股
(股) 的比例 本总额的比例
一、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1 肖乃茹 中国 董事会秘书 160,970 32.13% 0.25%
2 汪光胜 中国 核心技术人员 10,755 2.15% 0.02%
3 钟波清 中国 核心技术人员 9,777 1.95% 0.01%
4 武海龙 中国 核心技术人员 3,129 0.62% 0.00%
二、骨干员工
骨干员工(29 人) 216,169 43.15% 0.33%
首次授予部分合计 400,800 80.00% 0.61%
三、预留部分
预留部分合计 100,200 20.00% 0.15%
合计 501,000 100.00% 0.76%
注 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
注 2:本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注 3: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激励对象离职或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作相应调整,可以将激励对象放弃的权益份额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或直接调
减,或调整至预留,但调整后预留权益比例不超过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 20.00%,调整后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00%。
注 4: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注 5: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四)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五)在本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若激励对象发生不符合《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情形的,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五、本激励计划的相关时间安排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三)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且在激励对象满足
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和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如下:
归属安排 归属期间 归属比例
第一个归属期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 40%
次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归属期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 30%
次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个归属期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