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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江苏浩欧博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公告日期:2023-03-28

关于对江苏浩欧博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PDF查看PDF原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

    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3〕14 号

 ─────────────── 关于对江苏浩欧博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持续督导机构及保荐代表人

          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江苏浩欧博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持续督导保荐机构;

  孙圣虎,江苏浩欧博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

  董雪松,江苏浩欧博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


  经查明,江苏浩欧博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 2021 年 1 月 1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
公司聘请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为保荐机构,由华泰联合证券负责公司首发上市的保荐工作及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华泰联合证券委派孙圣虎、董雪松为项目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期内的持续督导工作。

  根据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出具的《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孙圣虎、董雪松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12 号)查明的事实,华泰联合证券作为公司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在履行持续督导职责过程中未尽到勤勉尽责义务:一是未能及时发现公司资金占用违规行为;二是在知晓资金
占用事项后未能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三是 2022 年 5 月 19 日
出具的《关于江苏浩欧博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相关描述与事实不符,未能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违规问题。

  作为公司时任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在持续督导期内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5 条、第 3.1.6
条、第 3.2.1 条、第 3.2.2 条、第 3.2.15 条等有关规定。孙圣
虎、董雪松作为公司时任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5 条、第

3.2.1 条、第 3.2.2 条、第 3.2.5 条、第 3.2.15 条等有关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4.2.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江苏浩欧博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时任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孙圣虎、董雪松予以监管警示。

  上市公司持续督导机构及相关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在职责履行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本所业务规则,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对出具专业意见所依据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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