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655 证券简称:迅捷兴 公告编号:2022-020
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迅捷兴”)于2022年5月1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的自身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和相关制度进行了系统性的梳理与修改:
一、公司章程的修改情况
《公司章程》相关条款及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条 …… 第二条 ……
公司是由深圳市迅捷兴电路技术有 公司是由深圳市迅捷兴电路技术
限公司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在深圳市 有限公司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在深圳 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91440300778785072F。 91440300778785072F。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
第一章内容新增第十二条,后续各
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
条款序号以及引用其他条款的序号也相
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
应调整。
条件。
第二十四条 ……
(七)为实施股东回报政策进行的股
删除(七)
份回购;
……
第二十六条 ……
第二十六条 ……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
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
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披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三年内转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让或者注销。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 、监事、高
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 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
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 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
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 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所得收益。但是,承销公司股票的证券公 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承销公司股票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公司 的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5%以上股份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及中国证监
修订前 修订后
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会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 ……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 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 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
带责任。
第四十一条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
持股计划;
第四十一条 …… (十六)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
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
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该项
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第四十二条 …… 第四十二条 ……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
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累计计算原则,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
总资产 30%的担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 的担保;
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五)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
万元以上的担保; 的任何担保;
…… ……
修订前 修订后
(七)…… (七)……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 股东大会审议本条第一款第(四)
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在审议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 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 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 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 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
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 ……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
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 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 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 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章程第四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三)项 适用本章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
的规定。 项至第(三)项的规定。
公司或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
等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审批权限或
者审议程序进行对外担保,给公司或其
他股东利益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
的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 第五十条 ……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得提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股东同 征得提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股
意。 东同意。
…… ……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
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
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
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 ……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