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653 证券简称:康希通信 公告编号:2024-038
格兰康希通信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修改、制定
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格兰康希通信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9 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修改、制定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修订《公司章程》事宜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的相关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 4 月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更好地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现拟对《公司章程》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
修改前 修改后
号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1 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
人。
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
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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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大会决议;公司因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议;公司因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 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
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 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即可。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
议。
......
第二十九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
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法律、行政
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上市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含
3 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
优先股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
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25%;所持公司
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25%;所持公
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
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
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
让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
期限内行使质权。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利: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 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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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
(二)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 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使相应的表决权;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 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
(三) 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 出建议或者质询;
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 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 份;
的股份; (五) 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
(五) 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 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
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 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 (六)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
计报告; 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六)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 配;
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 (七) 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的分配;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七) 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其股份;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收购其股份;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
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
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5 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
销。但是,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
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
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
民法院撤销。
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除前款所列情形外,
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计划;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事项;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算方案、决算方案; 作出决议;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