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638 证券简称:誉辰智能 公告编号:2024-040
深圳市誉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及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深圳市誉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7
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 12 月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拟对《深圳市誉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部分内容(以下称“《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1 股东大会 股东会
2 总经理 经理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债权
3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 人和职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
行为,根据...... 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 56,000,000 元。 56,000,000 元。
公司本次增加注册资本已经
依法完成实缴出资,公司未来增
加注册资本将严格遵守《公司法》
关于实缴出资的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
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 利。
5 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
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 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支付相同价额。 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
支付相同价额。
公司发行股份在册股东无优
先认购权。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56,000,000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 56,000,000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
6 为:普通股 56,000,000 股。公司 为:普通股 56,000,000 股。公司
可依法发行普通股和优先股。 可依法发行普通股和优先股。
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会审
议通过了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
案,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40,000,000 股为基数,以资本公
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 0.4
股,共计转增股本 16,000,000
股,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完成
后公司的总股本为 56,000,000
股。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情
形已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进行公告。
7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
的需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展的需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 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
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中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
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如果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董事会可以根据股东会授权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严格按照 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
中国 证监会对可转换债券发行及 股份百分之五十的股份。但以非
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公司可转换债 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
券募集说明书发行条款的有关规 会决议。
定执行。可转换债券进入转股期 除收购本公司股份用于发行
后,公司应按月从中国证券登记结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外,公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查询 司董事会有权决定直接发行可转
股份变化情况,并按相应规定履行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并确定具
信息披露义务和股本变更等。 体的转换办法。
8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 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
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 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
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 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
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议......
9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 第二十八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
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 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
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 内不得转让。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
让。
10 第二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
理人员在其任职期间内,应当向公 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其所
司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
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 况,在就任职时确定的任职期间
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 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
内不得转让。前述人员离职后 6 个 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
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让。前述人员离职后 6 个月内不
的股份。 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
份。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的限制转让期限内处置的,质权
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使质
权。
11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
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 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
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 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
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 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 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
利,承担同种义务。 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12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
利: 权利: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
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配;
(二)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 (二)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
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 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
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 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 (三) 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
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
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 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
持有的股份; 所持有的股份;
(五) 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 (五) 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
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 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
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 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
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务会计报告;连续 180 日以上单
(六) 公司终止或者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