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誉辰智能:深圳市誉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及补充协议的进展公告

公告日期:2023-11-21

誉辰智能:深圳市誉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及补充协议的进展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88638  证券简称:誉辰智能 公告编号:2023-009
      深圳市誉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及补充协议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市誉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995 号)同意注册,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000.00 万股,每股面
值 1.00 元,发行价格为 83.90 元/股。截至 2023 年 7 月 6 日止,公司实际已向
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1,000.00 万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839,000,000.00 元,减除各项发行费用合计 84,492,919.22 元(相关费用均为不含税金额)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754,507,080.78 元。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等有关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董事会的批准,公司开立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和公司全资子公司、项目实施主体中山市誉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山誉辰”)、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分别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后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新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授权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具体
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25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
于新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授权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4),并和中山誉辰、保荐机构分别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等的规定,公司和中山誉辰、保荐机构分别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

  截至 2023 年 11 月 20 日,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如下:

 序号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深圳市誉辰智能装备股份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

  1                                                      639586895

        有限公司                  公司深圳海岸城支行

        深圳市誉辰智能装备股份有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                                                      8110301012800682864
        限公司                    深圳八卦岭支行

      深圳市誉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

  3                            兴业银行深圳天安支行  337110100100726282

      公司

      深圳市誉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

  4                            中国银行深圳宝源支行  751077355099

      公司

      深圳市誉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

  5                            招商银行深圳西乡支行  769904850110616

      公司

  6  中山市誉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中国银行中山石岐区支行 674377563958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中公司及中山誉辰合称为“甲方”,开户银行简称为“乙方”,保荐机构简称为“丙方”,所签署的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截止*年*月*日,专户余额为*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因募集资金所发行的股票上市前,各方均不得随意支配该专户资金,需有本协议签署各方的共同指令才能动用该专户资金。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年/月/日,期限/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
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尹涵、王海桑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与乙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
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
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
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0、本协议一式*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公司及中山誉辰、保荐机构分别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所签署的《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补充协议》中公司及中山誉辰合称为“甲方”,开户银行简称为“乙
方”,保荐机构简称为“丙方”,所签署的三方监管协议《补充协议》主要条
款如下: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同意就《监管协议》达成如下补
充协议:

    一 、《监管协议》变更部分内容:

    1、《监管协议》第一条中规定“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中山市誉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研发生产基地新建项目/补充营运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变更为“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中山市誉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研发
生产基地新建项目/补充营运资金项目/超募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
用途”。

    2、《监管协议》第一条中规定“甲方、丙方一致同意乙方对账户进行监管,
监管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冻结等。”变更为“甲方、丙方一致同意乙方对账户进行监管,监管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冻结等。在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合理存款方式存放,可在乙方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现金管理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大额存单、结构性存款、国债逆回购等符合国家规定的投资业务)。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现金。”

  二、除本补充协议明确所作修改的条款外,《监管协议》其余部分应完全继续有效。

  三、本补充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本补充协议自生效后,即成为《监管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监管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本补充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各报备一份。

    五、公司及中山誉辰、保荐机构分别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所签署的《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补充协议》中公司及中山誉辰合称为“甲方”,开户银行简称为“乙
方”,保荐机构简称为“丙方”,所签署的三方监管协议《补充协议》主要条
款如下: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同意就《监管协议》达成如下补充协议:

  一、《监管协议》变更部分内容:

  《监管协议》第一条中规定“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补充营运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变更为“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中山市誉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研发生产基地新建项目/补充营运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
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除本补充协议明确所作修改的条款外,《监管协议》其余部分应完全继续有效。

  三、本补充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本补充协议自生效后,即成为《监管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监管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 、本补充协议一式五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各报备一份。

  特此公告。

                                深圳市誉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1 月 20 日
       报备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及《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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