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一次专门会议决议
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第一次专门会议于 2024 年 3 月 27 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独立董事 3
人,实际出席独立董事 3 人。本次会议的通知、召集、召开方式、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议合法、有效。
经与会独立董事认真审议,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立场就相关审议事项形成会议决议如下:
1、《关于公司 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此次预计日常关联交易事项是公司与关联方公司之间正常、合法的经济行为,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未损害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其交易行为有利于公司正常经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2、《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3、《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经审查,公司编制的《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 2023 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募集资金的使用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况。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拟定的《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4、《关于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4 年度审
计机构的议案》
经核查,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从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执业能力和经验。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较好地履行了审计机构的职责和义务。我们同意继续聘任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 2023 年年度审计工作中,履行了审计机构必要的责任和义务,为公司提供了优质的审计服务。信永中和事务所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丰富经验与能力,在执业资质、专业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及诚信状况等多方面均符合公司未来审计工作需求。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项在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前已经我们事先认可。
综上,我们同意继续聘任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 年度审计机构,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5、关于《2024 年度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方案》的议案
经核查,公司拟定的 2024 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方案制定合理,符合所处行业、地区的薪酬水平,薪酬考核和发放符合《公司章程》及公司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同意该议案,同时将《2024 年度公司董事及监事薪酬的方案》提交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