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636 证券简称:智明达 公告编号:2021-017
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 0.163 元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2021/6/4 2021/6/7 2021/6/7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1 年 5 月 17 日的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0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50,000,000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
金红利 0.163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8,150,000 元(含税)。
三、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2021/6/4 2021/6/7 2021/6/7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无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规定,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163 元。待实际转让股票时,如股东持股期限在一个月以内(含一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一个月以上至一年(含一年)的,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一年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上述股东转让股票时,登记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该股东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从其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登记公司,登记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
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由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1467 元。
(3)对于持有公司股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 2009 年 1 月23 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467 元;如该类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4)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股东,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有关规定,由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1467 元人民币。
(5)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缴纳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63 元人民币。五、 有关咨询办法
投资者如对本次权益分派有任何疑问,请通过如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8-68272498
特此公告。
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6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