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636 证券简称:智明达 公告编号:2021-011
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
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3,573,584.89元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
自筹资金人民币3,573,584.89元。
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
相关法规的要求。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615号)同意注册,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2,500,000股,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34.5元,合计募集资金人民币43,125.00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 4,942.38 万 元 后,募集资金净额为38,182.62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并由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XYZH/2021BJAG10184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
(一)募集资金的存放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详见公司2021年4月7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二)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公司按照《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以及根据实际募集资金的情况,对募投项目使用募集资金的投资金额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调整前募集资金拟 调整后募集资金
投资额 拟投资额
1 嵌入式计算机扩能项目 26,982.92 16,182.62
2 研发中心技术改造项目 10,640.26 16000.00
3 补充流动资金 6,000.00 6000.00
合计 43,623.18 38,182.62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以根据项目的实际进度以自有资金或银行借款等方式支持上述项目的实施。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的资金。
三、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情况
根 据 信 永 中 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出 具 的
“XYZH/2021BJAG10184号”验资报告,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各项发行费用 合计人民币4,942.38万元(不含税)。截至2021年4月15日,公司已使用自筹
资 金 支 付 的 不 含 税 发 行 费 用 为 人 民 币 3,573,584.89 元 , 本 次 拟 置 换
3,573,584.89元,具体金额明细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项目 截止2021年4月15日自筹资 本次置换金额
金预先支付金额
1 保荐费用 1,886,792.45 1,886,792.45
2 审计及验资费用 660,377.36 660,377.36
3 律师费用 528,301.88 528,301.88
4 发行手续费用及其他 498,113.20 498,113.20
合计 3,573,584.89 3,573,584.89
上述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使用事项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鉴证,并出具了“XYZH/2021BJAG10406号”《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
四、履行的相关决策程序
2021年5月10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3,573,584.89元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人民币3,573,584.89元。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该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己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前述募集资金置换事项。
(二)监事会审核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3,573,584.89元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3,573,584.89元。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前述募集资金置换事项。
(三)会计师鉴证情况
经审核,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智明达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已经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的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智明达公司截至2021年4月15日止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情况。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已由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关于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XYZH/2021BJAG10406号),智明达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内容及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保荐机构对智明达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六、上网公告附件
(一)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编号为XYZH/2021BJAG10406的《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
(三)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