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628 证券简称:优利德 公告编号:2024-028
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治理
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8 日
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及《关于制定并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及多项内部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章程》的修订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十条 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第十条 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
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 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
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 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1 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
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 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员。 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
2 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 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经理、董
会秘书、财务总监。 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 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
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
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 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
经 2/3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
决议。 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3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 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三)项、第(五)项、第(六)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
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 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
销。 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 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 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
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4 当在其任职期间内,向公司申报所 当在其任职期间内,向公司申报
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 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 类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
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 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
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 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
持有的公司股份。 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5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
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 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 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 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
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 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
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
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 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
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
情形的除外。 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的除外。
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 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
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
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
权性质的证券。 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 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
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 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
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
法院提起诉讼。 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
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 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
效。 无效。
6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
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 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
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 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
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
撤销。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 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
7 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
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
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诉讼。 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
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 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
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 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
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 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
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 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
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 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
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 讼。
······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
8 份进行质押的,应当在该事实发生 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