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628 证券简称:优利德 公告编号:2024-004
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为践行“以投资者为本”的上市公司发展理念,维护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全体股东利益,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对公司价值的认可和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主要内容如下:
1、回购股份的用途:用于股权激励计划,并在回购完成后三年内予以转让。若公司未能在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日后三年内使用完毕已回购股份,尚未使用的已回购股份将被注销。如国家对相关政策作调整,则本次回购股份方案按调整后的政策实行;
2、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2,500 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含);
3、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50.80 元/股(含),该价格不高于公司董事会
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决议前 3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
4、回购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
5、回购资金来源:公司自有资金。
相关股东是否存在减持计划: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在未来 3 个月、6 个月暂不存在减持公司股票的计划。若未来拟实施股票减持计划,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相关风险提示
致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的风险;
2、若发生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或公司生产经营、财务情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导致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事项发生,则存在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者根据相关规定变更或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风险;
3、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拟在未来适宜时机用于股权激励计划。若公司未能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实施上述用途,则存在启动未转让部分股份注销程序的风险;
4、如遇监管部门颁布新的回购相关规范性文件,可能导致本次回购实施过程中需要根据监管新规调整回购相应条款的风险。
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回购方案的审议及实施程序
(一)2024 年 2 月 15 日,公司董事会收到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
洪少俊先生出具的《关于提议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回购公司股份的函》,洪少俊先生提议公司以自有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公司 A 股股份,并在未来适宜时机将回购股份用于股权激励计
划。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21 日披露的《关于实际控制人、董事长、
总经理提议公司回购股份暨公司“提质增效重回报”行动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2)。
(二)2024 年 2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公司全体董事出席会议,以 9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该项议案。
(三)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已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提议时间、程序和董事会审议时间、程序等均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
二、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目的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认可,为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进一步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积极性,提高凝聚力,促进公司可持续高质量发展,在综合考虑公司发展前景、公司财务状况以及未来的盈利能力的基础上,公司以自有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公司 A 股股份,回购股份将在适宜时机用于股权激励计划。
(二)回购股份的种类
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
(三)回购股份的方式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四)回购期限
1、本次回购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如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提前届满,回购方案即实施完毕:
(1)如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在回购期限内,公司回购股份总金额达到下限时,则本次回购方案可自公司管理层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3)如公司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2、公司董事会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作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公司在下列期间不得回购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2)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3、回购方案实施期间,若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回购方案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五)回购股份的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资金总额
本次回购的股份将在未来适宜时机用于股权激励计划,并在回购完成后三年内予以转让。若公司未能在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日后三年内使用完毕已回购股份,尚未使用的已回购股份将予以注销。如国家对相关政策作调整,则本回购方案按调整后的政策实行。
公司将根据回购方案实施期间股票市场价格的变化情况,结合公司经营状况进行回购。回购股份的数量、占总股本的比例及资金总额具体如下:
占公司总股 拟回购资金总
回购用途 拟回购数量(股) 回购实施期限
本的比(%) 额 (万元)
用 于 股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
492,126- 984,252 0.44-0.89 2,500-5,000 本回购方案之日起
权激励 12 个月内
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2,500 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按本次回购股份价格上限人民币 50.80 元/股进行了上述测算。本次回购股份的数量上限 984, 252 股不超过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 10%,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的规定,具体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以回购完毕或回购实施期限届满时公司的实际回购股份情况为准。
若公司在回购期限内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股票拆细、缩股及其他除权除息事项,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回购股份的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六)回购的价格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最高价不超过人民币 50.80 元/股(含)。本次回购股份价格上限不超过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 3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具体回购价格将综合公司二级市场股票价格、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
定。
若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股票拆
细、缩股、配股或发行股本等事宜,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相应调整回购价格
上限。
(七)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
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为不低于人民币 2,500 万元(含),不超过人民
币 5,000 万元(含),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八)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若本次回购方案全部实施完毕,按回购总金额下限 2,500 万元(含)和上
限人民币 5,000 万元(含),回购价格上限 50.80 元/股测算,假设本次回购
股份全部用于股权激励计划并全部锁定,则预计回购股份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
情况如下:
回购前 按回购金额上限回购后 按回购金额下限回购后
股份类别
数量(股) 比例 数量(股) 比例 数量(股) 比例
有限售条 62,234,088 56.15% 63,218,340 57.04% 62,726,214 56.59%
件股份
无限售条 48,604,896 43.85% 47,620,644 42.96% 48,112,770 43.41%
件股份
总股本 110,838,984 100% 110,838,984 100% 110,838,984 100%
以上数据测算仅供参考,具体回购股份数量及公司股本结构实际变动情况以
后续实施情况为准。若公司未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则本次回购股份将予以注销,
公司总股本将相应减少。
(九)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日常经营、财务、研发、盈利能力、债务履行
能力、未来发展及维持上市地位等可能产生的影响的分析
1、根据本次回购方案,回购资金将在回购期限内择机支付,具有一定弹性。
截至 2023 年 9 月 30 日(未经审计),公司总资产为 141,462.49 万元,归属
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 116,240.76 万元,母公司流动资产为 90,029.80 万
元。假设按本次最高回购资金上限 5,000.00 万元测算,分别占以上指标的3.53%、4.30%、5.55%。根据公司经营及未来发展规划,公司认为人民币 5,000 万元上限股份回购金额,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公司有能力支付回购价款。
2、本次实施股份回购对公司偿债能力等财务指标影响较小。截至 2023 年 9
月 30 日(未经审计),公司资产负债率为 17.94%,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对公司偿债能力不会产生重大影响。本次回购股份用于员工股权激励计划,通过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将促进公司盈利能力等经营业绩的进一步提升,有利于公司长期、健康、可持续发展。回购股份不会损害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3、本次股份回购实施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的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十)上市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提议人在董事会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前 6 个月内是否买卖本公司股份,是否与本次回购方案存在利益冲突、是否存在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及其在回购期间是否存在增减持计划的情况说明
公司董事周建华先生、张兴先生、汪世英先生及甘宗秀女士在董事会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前 6 个月内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年 12 月 2 日在上海证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