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〇二三年六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3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4
第三章 股份......4
第一节 股份发行 ......4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6
第三节 股份转让 ......7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8
第一节 股东 ......8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11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14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15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17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21
第五章 董事会......26
第一节 董事 ......26
第二节 董事会 ......29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35
第七章 监事会......37
第一节 监事 ......37
第二节 监事会 ......38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39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 ......40
第二节 内部审计 ......43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43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44
第一节 通知 ......44
第二节 公告 ......45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45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45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46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49
第十二章 附则......4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
公司系在优利德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限公司”)的基础上,经股东一致同意以整体变更方式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在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564666605。
第三条 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29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核准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 27,500,000 股,于 2021 年 2 月 1 日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中文全称: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UNI-TREND TECHNOLOGY (CHINA)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园区工业北一路 6 号。
邮政编码:523808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1,084.1952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任,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总监。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是:创新、优质、不断改良,成为世界级的中国民
族仪器仪表品牌。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和维修电子产品、测
试测量仪器和仪表、机电产品、高压配电器配件、电工器材、接插件、电器附件、传感器、光学材料及元器件、光学及光电系统及其零部件、红外热成像监控系统软件、夜视系统软件。设立研发机构,从事测试测量仪器和仪表、电子产品及其零配件的研究、开发、生产和销售电动工具、金属工具及其部件。自有物业出租。研发、生产、销售医疗器械,软件开发、销售。(以上项目不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记名股票的形式。公司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
所持股份的凭证。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
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全部为普通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
人民币 1 元。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
管。
第十九条 公司的发起人及其认购的股份数等情况如下:
认购股份数额 持股比例 出资
发起人股东名称/姓名 (万股) (%) 方式 出资时间
优利德集团有限公司 6022.22 84.82 净资产2017 年 11 月 30 日
折股
深圳前海千意智合二期 净资产
投资基金企业 568 8 折股 2017 年 11 月 30 日
(有限合伙)
珠海横琴拓利亚一期 净资产
企业管理中心 126.38 1.78 折股 2017 年 11 月 30 日
(有限合伙)
珠海横琴拓利亚二期 净资产
企业管理中心 228.62 3.22 折股 2017 年 11 月 30 日
(有限合伙)
瑞联控股有限公司 40.47 0.57 净资产2017 年 11 月 30 日
折股
珠海横琴拓利亚三期 净资产
企业管理中心 114.31 1.61 折股 2017 年 11 月 30 日
(有限合伙)
合计 7100 100 2017 年 11 月 30 日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1,084.1952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二) 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
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2/3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其任职期间内,向公司申报所持
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
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
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
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
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
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
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