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628 证券简称:优利德 公告编号:2022-026
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7 日
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变更的议案》及《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及多项内部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章程》的修订情况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1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1000 万元。 11,042.4 万元。
【新增】第十二条公司根据中国共
2 ——无—— 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
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
动提供必要条件。
因新增条款导致《公司章程》全文
中引用条款所涉及条款编号变化的
内容将同步变更
3 第十九条公司股份总数为 11000 第二十条公司股份总数为 11,042.4
万股,均为普通股。 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
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
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方式增加资本:
4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二) 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 (二) 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
份; 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
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第二十四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的股份: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公司合并; 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或者股权激励;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5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 司收购其股份;
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
公司收购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其股份;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 权益所必需。
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
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
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
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第二十五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
方式; 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6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 (三)项、第(五)项、第(六)
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行。
第二十五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 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 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
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7 (三)项、第(五)项、第(六)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
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
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 2/3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 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
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三)项、第(五)项、第(六)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项情形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
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 销。
或者注销。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第三十条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
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
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
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
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回收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
6 个月时间限制。 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外。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8 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 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
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
法院提起诉讼。 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 性质的证券。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
担连带责任。 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
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
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
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
义务: 务:
9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章程; 程;
(二)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 (二)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
方式缴纳股金; 式缴纳股金;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三)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三)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外,不得退股; 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
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 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
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
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 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 (五) 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
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 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