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翔宇医疗:翔宇医疗关于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4-01-13

翔宇医疗:翔宇医疗关于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88626        证券简称:翔宇医疗        公告编号:2024-004
          河南翔宇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 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上诉人(原审本诉被告、反诉原告)就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原审本诉原告、反诉被告)。
     涉案主要金额:上诉人请求法院改判一审判决中判决上诉人给付被上诉人 150 万元违约金,请求被上诉人多支付工程款 6,834,126.63 元、支付可期待利益损失 1,229,525.58 元,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和二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质量鉴定费 34.81 万元及造价鉴定费 43 万元等均由被上诉人承担。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根据一审判决,涉案金额不会
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对公司当期及未来损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由于上诉人上诉,最终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造成的具体影响最终需以生效判决的实际执行情况为准。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河南翔宇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就公司与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五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内黄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河南五建提出反诉,公司增加了诉讼请求。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9 月 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
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2)。

  2023 年 12 月 29 日,公司收到内黄县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2)
豫 0527 民初 3587 号】。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2)。

    二、本次上诉情况

  2024 年 1 月 11 日,公司收到法院送达的《上诉状》,上诉人河南五建因不
服内黄县人民法院(2022)豫 0527 民初 3587 号民事判决书部分内容,提起上诉。《上诉状》主要内容如下:

    (一)诉讼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本诉被告、反诉原告):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建设西路 100 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170051134L。

  法定代表人:张文德。

  被上诉人(原审本诉原告、反诉被告):河南翔宇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黄县帝喾大道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77474012089。

  法定代表人:何永正。

    (二)上诉请求

  1、请求依法改判原审判决主文第一项为:驳回被上诉人一审关于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项不服金额 1500000 元)

  2、请求依法改判一审判决主文第三项为: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工程款人民
币 23530882.12 元并承担相应利息(自 2022 年 6 月 27 日起,以全国银行间同业
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可期待利益损失1229525.58元。(本项不服金额8063652.21元)

  以上不服金额计 9563652.21 元。

  3、请求依法依照上述被上诉人应付工程款金额对原审判决主文第六项进行改判。

  4、本案的一审案件受理费和二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质量鉴定费 348100元及造价鉴定费 430000 元等均由被上诉人承担。

    (三)事实与理由

  1、上诉人认为不应当向被上诉人支付违约金。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对工期延误的事实认定错误,工期延误不是上诉人的原因导致,而是因被上诉人原因和大气污染防治、恶劣天气、疫情防控等原因导致。

  2、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的工程款应当为 23530882.12 元,而非一审法院认定的 16696755.49 元。上诉人对一审法院认定应当扣除的已付工程款以及水电费等予以认可,但上诉人认为应多支付土方施工购置费、钢筋调差、人工调差、合同内剩余安文费及规费、成本增加费等工程款 6834126.63 元。

  3、上诉人认为对于上诉人一审关于可期待利益损失的诉情应当得到支持。上诉人认为在案涉工程前期投入的主材利润低甚至负利润,后期利润较高的工程部分因工期延误被剥离。上诉人认为工程延误并非己方原因导致,因此,对于此项费用,应当予以计取。

  4、上诉人认为原审与质量相关的鉴定费应当由被上诉人承担。对于与质量相关的质量鉴定、修复方案鉴定以及修复费用鉴定而产生的鉴定费,上诉人认为应当由被上诉人承担。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一审判决,涉案金额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对公司当期及未来损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由于上诉人上诉,最终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造成的具体影响最终需以生效判决的实际执行情况为准。公司将根据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按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河南翔宇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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