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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8626:翔宇医疗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公告日期:2021-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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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翔宇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翔宇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促
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河南翔宇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
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重大事项;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
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
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
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扼要、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获取信息,不得提前向单个或部分投资者透露或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的披露
标准,或者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本制度及时披露。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
应当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公司应按照《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划定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九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 ”) 规定条件的媒体披露;公司信息披露指定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同时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备案。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或者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事项。公司不能确定有关事件是否必须及时披露的,应当及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沟通。

    第十一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不得夸大其辞,不得
有误导性陈述。披露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预测性信息的,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有选择地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材料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二条 公司的公告文稿应当重点突出、逻辑清晰、语言浅白、简明易懂,避免
使用大量专业术语、过于晦涩的表达方式和外文及其缩写,避免模糊、模板化和冗余重复的信息,不得含有祝贺、宣传、广告、恭维、诋毁等性质的词语。

  公告文稿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证两种文本内容的一致。两种文本不一致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形式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公司依法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二)公司依法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关联交易公告和其他重大事项公告等;以及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的临时报告;

  (三)公司依法披露再融资(包括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品种)相关的公告文件。

    第十四条 公司拟实施再融资计划时,应按证券监管部门发布的编报规则、信息披
露准则编制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文件,并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上市规则》的相关要求进行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日常进行信息披露的形式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披露能够充分反映公司业务、技术、财务、公司治理、竞争优
势、行业趋势、产业政策等方面的重大信息,充分揭示公司的风险因素和投资价值,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对业绩波动、行业风险、公司治理等相关事项进行针对性信息
披露,并持续披露科研水平、科研人员、科研资金投入、募集资金重点投向领域等重大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按照重大性原则,分阶段披
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尚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相关信息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或
者有助于投资者决策,但不属于本制度要求披露的信息,可以自愿披露。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应当审慎、客观,不得利用该等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从事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本条披露信息的,在发生类似事件时,应当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
按照本制度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本制度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法律法规或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暂缓披露的信息已经泄露的,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票的停牌和复牌,应当遵守本制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公司未按规定申请停牌和复牌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以决定对公司股票实施停牌和复牌。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或者具有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合理的理由,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对其股票停牌与复牌。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二条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一)年度报告: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年度报告,在公司的指定报纸上披露年度报告摘要,同时在公司指定的网站上披露其全文。
  (二)中期报告: 公司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的前六个月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中期报告,在公司指定的报纸上刊登中期报告摘要,在公司指定的网站上登载中期报告全文;

  (三)季度报告: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三十日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季度报告,在公司的指定报纸,及指定网站上刊载季度报告相应内容,但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分别按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发布的格式及编报规则
编制定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二十四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
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五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
预告。

    第二十六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前期已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
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发布的格式及编报规则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及时予以披露。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八条 公司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之外的其他公告为临时公告。

    第二十九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项,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项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五)公司可能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八)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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