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622 证券简称:禾信仪器 公告编号:2023-017
广州禾信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
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广州禾信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禾信仪器”)于 2023 年2 月 7 日披露了《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4),公司聘请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担任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由广发证券具体负责本次发行的保荐工作及持续督导工作。公司与原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以及相关募集资金存储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国信证券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由广发证券承接。
鉴于公司保荐机构已发生更换,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广发证券分别与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风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1 年 7 月 6 日出具的《关于同意广州禾
信仪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 2320 号),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750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7.7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0,975.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7,275.88 万元。前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致同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1 年 9 月 7 日对公司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
审验,并出具了致同验字(2021)第 440C000621 号《验资报告》。
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按照规定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于 2021 年 9 月 1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一)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规定,公司、广发证券分别与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风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前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开户主体 银行名称 银行账号 存储余额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 800137614102020 3,420.8785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风支行 120907302110106 2,471.2688
禾信仪器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支行 391190100100120111 1,412.2570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香雪支行 721174865343 11.1613
合计 7,315.5656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以下简称“乙方”)与广发证券(以下简称“丙方”)签署的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若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甲方承诺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或设置其他权利限制。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甲方应当遵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甲方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制度,妥善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并建立每笔募集资金使用的记账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审批单据、银行划款凭证、公司记账凭证等内容)。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毕兴明、孟晓翔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按孰低原则确定),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有关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甲方应尽快另行确定募集资金专户,并且应当自本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及丙方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广州禾信仪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