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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诺和: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增加一致行动人及一致行动人之间内部转让股份计划的提示性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16

阳光诺和: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增加一致行动人及一致行动人之间内部转让股份计划的提示性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88621        证券简称:阳光诺和      公告编号:2024-005
            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增加一致行动人及一致行动人之间内部
              转让股份计划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因个人资产规划需求,持股 5%以上股东刘宇晶先生通过协议转让向妻子许丽
  丽女士转让公司股份 1,516,795 股,占公司总股本 1.35%。

   刘宇晶先生增加许丽丽女士为一致行动人。
   本次内部转让完成后,刘宇晶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许丽丽女士合计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和数量未发生变化;本次股份变动系持股 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之间的内部转让股份,不涉及向市场减持,不触及要约收购,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一、内部转让股份计划概述

  近日,公司收到持股 5%以上股东刘宇晶先生的告知函。因个人资产规划需要,刘宇晶先生拟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通过协议转让向妻子许丽丽女士转让公司股份 1,516,795 股,占公司总股本 1.35%。刘宇晶先生已与许丽丽女士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确认许丽丽女士为刘宇晶先生的一致行动人。

  本计划实施前,刘宇晶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6,067,18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42%。许丽丽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本次股份完成后,股东刘宇晶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4,550,386 股,其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由 5.42%减少至 4.06%,许丽丽女士持有公司股份 1,516,795 股,占公司总股本 1.35%。本次内部转让完成后,刘宇晶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许丽丽女士合计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和数量未发
生变化。

  本次股份变动系持股 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之间的内部转让股份,不涉及向市场减持,不触及要约收购,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二、内部转让股份计划主要内容

  1、转让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取得的股份及公司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取得的股份。

  2、股份性质:无限售流通股。

  3、转让原因:个人资产规划需要。

  4、转让方式:协议转让。

  5、转让数量及比例:转让公司股份 1,516,795 股,占公司总股本 1.35%。
若在股份转让实施期间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将根据股本变动对转让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6、转让价格:根据股份转让时市场价格确定,但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公司如有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7、转让期间: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即 2024 年 3 月
21 日至 2024 年 6 月 20 日(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禁止减
持的期间除外)。

    三、一致行动人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刘宇晶先生

  乙方:许丽丽女士

  (一)股东权利的一致行动

  1、乙方不可撤销的承诺,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在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及其他各重大事项决策等方面,乙方与甲方的意思表示保持一致,并以甲方的意思表示为准采取一致行动,做出与甲方相同的意思表示。

  2、在保持一致行动期间,乙方不可撤销地同意,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就行使股东权利时的股东表决权、提案权、提名权、召集权等全权委托甲方行使,乙方无需再向甲方出具书面委托书。但如届时需要乙方另行出具书面授权文件的,乙方应当予以配合。


  (二)股份变动的一致行动

  1、乙方所持公司股份的任何变动,须事先通知甲方,并得到甲方书面确认后方能进行。

  2、甲乙双方承诺,因甲方持股和乙方持股合并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进一步规范股份减持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来如有股份增减持行为,需严格遵守增减持规定,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三)信息披露的一致行动

  1、甲乙双方作为一致行动人,股份应合并进行信息披露。

  2、甲方为信息披露义务人,统一进行甲乙方的信息披露。

    四、其他相关事项说明

  1、本次内部转让股份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本次股份转让系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之间内部的转让股份,刘宇晶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合计持股比例、持股数量和持有表决权比例未发生变化,不涉及向市场减持,不触及要约收购,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3、未来持股意向:本次内部转让完成后,刘宇晶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将继续持有公司股票。上述股东将在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承诺的前提下,根据自身发展需求增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特此公告。

                              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3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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