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621 证券简称:阳光诺和 公告编号:2022-009
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2
月 25 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公司经营范围变更相关情况
公司原经营范围:“药学研究与试验发展;医药中间体化学品试制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检测;信息咨询(不含中介服务);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药品委托生产;检验检测服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检验检测服务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拟变更经营范围:“药学研究与试验发展;医药中间体化学品试制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检测;信息咨询(不含中介服务);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药品委托生产;检验检测服务;技术进出口、产品进出口。(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检验检测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最终以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
二、《公司章程》修订的相关情况
鉴于公司拟变更经营范围并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2 年 1 月 5
日颁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2 号)、《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对《公司章程》作出如下修订:
条款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
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有关规定,以发起设立方式 件的有关规定,以发起设立方式
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是由北京阳光诺和药 公司是由北京阳光诺和药
物研究有限公司(以下称诺和有 物研究有限公司(以下称诺和有
限)按照截至 2020 年 1 月 31 日 限)按照截至 2020 年 1 月 31 日
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 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
体变更设立,在北京市昌平区市 体变更设立,在北京市昌平区市
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并取得 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并取得
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7685771683F】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
第十二条
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
提供必要条件。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
围为:药学研究与试验发展;医 围为:药学研究与试验发展;医
药中间体化学品试制技术开发、 药中间体化学品试制技术开发、
技术转让;技术检测;信息咨询 技术转让;技术检测;信息咨询
(不含中介服务);技术咨询、 (不含中介服务);技术咨询、
第十四条 技术服务;检验检测服务;药品 技术服务;药品委托生产;检验
委托生产药品;检验检测服务;。 检测服务;技术进出口、产品进
(企业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 出口。(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
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检验 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
检测服务 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 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
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 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
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 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
以在不违反中国法律以及履行
了所有必要的审批或批准手续
后,增加、减少或者调整经营范
围和经营方式。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
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份,每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
第十六条
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
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款。 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第十八条
存管。 分公司集中存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
第二十一 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
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
条 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
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
人提供任何资助。
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十四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条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
份: 本;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
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
的其他公司合并; 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
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 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
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公 债券;
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
债券; 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六) 公司为维护公司价
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七)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
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
购本公司股份。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
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 公司股份。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条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公司股份。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
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六 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
条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 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
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 2/3 以上 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 会会议决议。
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
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 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
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三)项、第(五)项、第(六) 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 (三)项、第(五)项、第(六)
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
行股份总额的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