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617 证券简称: 惠泰医疗 公告编号:2022-022
深圳惠泰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2 年 4 月 12 日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数量:22.15 万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 6,667 万
股的 0.33%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深圳惠泰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深圳惠泰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12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
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
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 2022 年 4 月 12 日为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
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149 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 22.15 万股限制性股票,其中,
向 A 类激励对象授予预留 12.5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人民币 204.28 元/
股,授予对象为 26 人;向 B 类激励对象授予预留 9.65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
格为人民币 183.80 元/股,授予对象为 131 人(包含 A 类计划中的 8 人)。公司
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 2021 年 4 月 6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深圳惠泰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惠泰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2. 2021 年 4 月 6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深圳惠泰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惠泰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深圳惠泰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并出具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3. 2021 年 4 月 7 日,公司披露了《深圳惠泰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和《深圳惠泰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独立董事肖岳峰先生作为征集人,就
公司拟于 2021 年 4 月 23 日召开的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
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4. 2021 年 4 月 7 日至 2021 年 4 月 16 日,公司对拟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姓
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次激励计划拟
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1 年 4 月 17 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监事会关于
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5. 2021 年 4 月 23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
了《关于<深圳惠泰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惠泰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
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6. 2021 年 4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与第一届监事会
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和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
成就,同意以 2021 年 4 月 26 日为授予日,向 302 名激励对象(其中 A 类激励
计划授予对象为 34 人,B 类激励计划授予对象为 302 人(包含 A 类计划中的 34
人))授予 92.85 万股限制性股票;其中,向 A 类激励对象授予 50.00 万股限制
性股票,授予价格为人民币 204.78 元/股;向 B 类激励对象授予 42.85 万股限制
性股票,授予价格为人民币 184.30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7. 2022 年 4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与第一届监事会
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价格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况
鉴于公司 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毕,董事会根据 2021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授权,对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进行相应调整,经本次调
整后,A 类激励计划的对象首次授予价格由 204.78 元/股调整为 204.28 元/股,B
类激励计划的对象首次授予价格由 184.30 元/股调整为 183.80 元/股。
除上述调整外,本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与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一致。
(三)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的明确意见
1. 董事会对本次预留部分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
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 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④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认为本激励计划的预留部分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2. 监事会对本次预留部分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 公司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部分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因此,监事会同意以
2022 年 4 月 12 日为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日,向符合条件
的 149 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 22.15 万股限制性股票,其中,向 A 类激励对象授予
预留 12.50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人民币 204.28 元/股,授予对象为 26 人;
向 B 类激励对象授予预留 9.65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人民币 183.80 元/
股,授予对象为 131 人(包含 A 类计划中的 8 人)。
3. 独立董事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1)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
励计划的预留部分授予日为 2022 年 4 月 12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5)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本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6)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提供担保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综上所述,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部分授予条件已经成就,一致同意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
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2 年 4 月 12 日,并同意向符合条件的 149 名激励对象授予
预留 22.15 万股限制性股票,其中,向 A 类激励对象授予预留 12.50 万股限制性
股票,授予价格为人民币 204.28 元/股,授予对象为 26 人;向 B 类激励对象授
予预留 9.65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人民币 183.80 元/股,授予对象为 131
人(包含 A 类计划中的 8 人)。
(四)本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1. 授予日:2022 年 4 月 12 日。
2. 授予数量:22.15 万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 6,667 万股的 0.33%。
3. 授予人数:149 人,其中 A 类激励计划授予对象为 26 人,B 类激励计划
授予对象为 131 人(包含 A 类计划中的 8 人)。
4. 授予价格: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价格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如下:
A 类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 A 类计划首次授予价
格,且不低于下列价格中的较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