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西力科技 证券代码:688616
杭州西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杭州西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4 月
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杭州西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定。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杭州西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在归属期内以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价格分次获得相应数量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该等股票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登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享有公司股东权利,且该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20.0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5,000 万股的 2.80%。其中首次授予342.0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28%,首次授予部分约占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81.43%;预留授予 78.0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0.52%,预留授予部分约占本次授予
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18.57%。
三、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全部有效期内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归属登记
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四、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63 人,包括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本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核心业务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以及外籍员工。
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指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激励计划存续期间纳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五、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含预留授予部分)的授予价格为 6.41 元/
股。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归属登记
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六、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每次权益归属以满足相应的归属条件为前提条件。
七、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授予日起满 12 个月后,分 2 期归
属,每期归属的比例分别为 50%、50%;预留的限制性股票在预留授予日起满 12
个月后,分 2 期归属,每期归属的比例分别为 50%、50%。
八、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0.4 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一、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二、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前述 60 日内。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认。
十三、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目 录
声 明......1
特别提示......1
第一章 释义 ......6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8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9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10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方式、来源、数量和分配......12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14
第七章 本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17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18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22
第十章 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26
第十一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29
第十二章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31
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33
第十四 附则 ......37
第一章 释义
释义项 释义内容
西力科技、本公司、 指 杭州西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上市公司
激励计划、本激励计 指 杭州西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
划、本计划 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第二类 指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
限制性股票 属条件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子公
激励对象 指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核心业务人
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
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激励对
象获得公司股票的价格
有效期 指 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
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
归属 指 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上市公
司将股票登记至激励对象账户的行为
归属条件 指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激励
股票所需满足的获益条件
归属日 指 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股
票完成登记的日期,必须为交易日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自律监管指南》 指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
信息披露》
《公司章程》 指 《杭州西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考核管理办法》 指 《杭州西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指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交易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结算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公司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1.本草案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草案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核心业务人员等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有效促进公司业绩的增长,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上市后不存在正在执行或实施的其他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