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目录
目 录...... 1
第一章 总 则 ...... 3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3
第三章 股 份 ...... 4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4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5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7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9
第一节 股东...... 9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11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5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16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8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21
第五章 董事会...... 25
第一节 董 事...... 25
第二节 董事会...... 28
第六章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34
第一节 一般规定 ...... 34
第二节 总经理、副总经理...... 34
第三节 董事会秘书 ...... 35
第七章 监事会...... 37
第一节 监 事...... 37
第二节 监事会...... 37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40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40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43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43
第十章 通 知 ...... 44
第一节 通知...... 44
第二节 公告...... 45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45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45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46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48
第十三章 附 则...... 48
第一章 总 则
第 1 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及附件。
第 2 条 奥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
其他有关规定以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 3 条 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13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以下简称“首发”)人民币普通股
3,333.3334 万股,于 2021 年 5 月 2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 4 条 公司名称:奥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Allgens Medical Technology Corporation
第 5 条 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开拓路 5 号 3 层 A305
第 6 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3,333.3334 万元。
第 7 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 8 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 9 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第 10 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 11 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财务负责人、首席科学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 12 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本着加强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愿望,采用先进
品及新型可释放药物产品,在取得产品生产许可后,填补国内空白,投入生产。在产品质量、价格等方面具有国际竞争力,取得好的经济效益,使投资各方能够获得满意的经济回报。
第 13 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医学研究与试验发展;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咨
询、技术服务;研究开发医疗器械、医用新药;销售自产产品;佣金代理(拍卖除外);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销售医疗器械Ⅲ类(以《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核定的范围为准);生产医疗器械Ⅲ类(以《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核定的范围为准)。(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公司可以根据国内外市场的变化、国内外业务的需求和公司自身的发展能力,经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并报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调整公司的经营范围或投资方向、方法,在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等。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 14 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 15 条 公司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 16 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
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同次发行的同种类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 17 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第 18 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以下简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集中存管。
第 19 条 公司股份总数 13,333.3334 万股,均为普通股,并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 20 条 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及持股比例如下:
序号 发起人名称/姓名 认购股份数额 出资方式 持股比例
1 胡刚 9,487,066 净资产折股 9.4871%
2 黄晚兰 3,764,537 净资产折股 3.7645%
3 崔福斋 6,334,793 净资产折股 6.3348%
4 北京银河九天信息咨询中心 净资产折股 7.7600%
(有限合伙) 7,760,001
5 李玎 727,733 净资产折股 0.7277%
6 北京奇伦天佑创业投资有限公 净资产折股 12.0909%
司 12,090,933
7 Bioveda China RMB Investment 净资产折股 11.7594%
Limited 11,759,347
8 嘉兴华控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 净资产折股 12.9764%
业(有限合伙) 12,976,445
9 COWIN CHINAGROWTH 净资产折股 7.4238%
FUND I,L.P. 7,423,759
10 潍坊高精尖股权投资基金合伙 净资产折股 1.6167%
企业(有限合伙) 1,616,667
11 北京宏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538,888 净资产折股 0.5389%
12 杭州镜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净资产折股 4.3111%
合伙) 4,311,110
13 上海百奥财富医疗投资合伙企 净资产折股 7.5444%
业(有限合伙) 7,544,445
14 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江苏南通 净资产折股 3.2333%
有限合伙) 3,233,333
15 南通乔景天助医疗产业投资中 净资产折股 1.0778%
心(有限合伙) 1,077,778
16 杭州创合精选创业投资合伙企 净资产折股 5.8395%
业(有限合伙) 5,839,492
17 厦门中南弘远股权投资基金合 净资产折股 2.7730%
伙企业(有限合伙) 2,772,939
18 厦门中南星火股权投资合伙企 净资产折股 0.7407%
业(有限合伙) 740,734
合计 100,000,000 净资产折股 100%
第 21 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
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 22 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包括实施股权激励而实施的定向增发);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 23 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
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 24 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 25 条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