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610 证券简称:埃科光电 公告编号:2024-041
合肥埃科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授权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并修订、制定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合肥埃科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6 日召
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授
权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和《关于修订、制定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并于同日召开了第一届监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监事会
议事规则>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的修订情况
为进一步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保障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部分条
款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序号 原公司章程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1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为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
2 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
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序号 原公司章程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 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
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 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
提供任何资助。 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
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
3 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
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
行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
体董事的 2/3 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
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方式。 批准的其他方式。
4 董事会可以根据股东会授权,在三年内决定
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 50%的股份。但以非货
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董事会依照前款规定决定发行股份,其董事
会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 2/3 以上通过。发行新股
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化的,
对公司章程该项记载事项的修改不需再由股东
会表决。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
有优先认购权。但股东会决议赋予股东优先认购
权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起 1 年内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
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
5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 规定。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其
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 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
序号 原公司章程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
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使质
权。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
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 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
权; 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
者质询; 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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