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610 证券简称:埃科光电 公告编号:2023-008
合肥埃科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
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合肥埃科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埃科光电”)于 2023年 8 月 28 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金额共计人民币2,568.53 万元。上述事项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 6 个月内进行置换的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保荐人”)出具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鉴证报告。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3 年 4 月 25 日出具的《关于同意合肥埃
科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969号),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1,700.00 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 73.33 元,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24,661.00 万元,扣除不含增值税的发行费用人民币 11,149.88 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13,511.12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由容诚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 2023 年 7 月 12 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容诚验
字[2023]230Z0183 号)。
公司依照规定对上述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管理,且已与保荐机构、存放募
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合肥埃科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拟使用募集资金投入
金额
1 埃科光电总部基地工业影 76,379.29 76,379.29
像核心部件项目
2 机器视觉研发中心项目 15,565.50 15,565.50
3 补充流动资金 20,000.00 20,000.00
合计 111,944.79 111,944.79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一)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情况
为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利用自筹资金对募
投项目进行了先行投入。截至 2023 年 7 月 12 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
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人民币 2,195.52 万元,本次拟置换金额为人民币 2,195.52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拟使用募集资金投入 自筹资金预先投入金
金额 额
1 埃科光电总部基地工业影 76,379.29 2,195.52
像核心部件项目
2 机器视觉研发中心项目 15,565.50 -
3 补充流动资金 20,000.00 -
合计 111,944.79 2,195.52
(二)已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 11,149.88 万元(不含增值税),截
至 2023 年 7 月 12 日,公司已使用自筹资金支付的发行费用为人民币 373.01 万
元(不含增值税),本次拟置换金额为人民币 373.01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费用类别 不含税金额
1 审计费 192.45
2 律师费 56.60
3 保荐费 100.00
4 发行手续费 23.96
合计 373.01
(三)募集资金置换总额
公司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总额为人民币 2,568.53 万元。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上述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情况进行了专项鉴证,并出具了《关于合肥埃科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容诚专字[2023]230Z2605 号)。
四、审议程序
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
相关议案已于 2023 年 8 月 28 日通过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第一届监事
会第六次临时会议的审议。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未违反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独立董事已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该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本次置换不会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 2,568.53 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内容及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合肥埃科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建设,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 2,568.53 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三)会计师事务所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埃科光电《关于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上述《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埃科光电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并由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且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
综上所述,保荐人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合肥埃科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8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