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607 证券简称:康众医疗 公告编号:2024-046
江苏康众数字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首次及预留授予日:2024 年 5 月 13 日
首次及预留授予数量:首次授予 75.00 万股;预留授予 3.00 万股
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江苏康众数字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13 日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认为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同意确定
2024 年 5 月 13 日作为首次及预留授予日,向符合资格的 17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
予 75.00 万股限制性股票,向符合资格的 1 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 3.00 万股限制性
股票,授予价格均为 7.96 元/股,有关情况如下:
一、权益授予情况
(一)本次权益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4 年 4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王强作为征集人依法采取无偿方式向公司全体
股东公开征集表决权。
2、2024 年 4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3、2024 年 4 月 22 日至 2024 年 5 月 5 日,公司内部公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
对象名单。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
4、2024 年 5 月 6 日,公司披露《监事会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5、2024 年 5 月 10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6、2024 年 5 月 11 日,公司披露《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
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7、2024 年 5 月 13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和
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监事会发表的明确意见
1、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公司应当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
情形,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 2024 年 5 月 13 日作为首次及
预留授予日,向符合资格的 17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75.00 万股限制性股票,向
符合资格的 1 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 3.00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均为 7.96 元/
股。
2、监事会发表的明确意见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综上,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 2024 年 5 月
13 日作为首次及预留授予日,向符合资格的 17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75.00 万股
限制性股票,向符合资格的 1 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 3.00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均为 7.96 元/股。
(三)权益授予的具体情况
1、首次及预留授予日:2024 年 5 月 13 日。
2、首次及预留授予数量:首次授予 75.00 万股;预留授予 3.00 万股。
3、首次及预留授予人数: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 17 人;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1 人。
4、首次及预留授予价格:7.96 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定向增发和/或自二级市场回购 A 股普通股。
6、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归属安排
(1)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2)归属安排
限制性股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进行归属,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相关规定发生变化的,自动适用变化后的规定):
①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②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
③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④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
归属安排 归属期间 归属比例
第一个归属期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 50%
次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归属期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 50%
次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
归属安排 归属期间 归属比例
第一个归属期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 50%
留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归属期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 50%
留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而增加的权益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前不得转让、质押、抵押、担保、偿还债务等。如相应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因前述原因获得的权益亦不得归属。
各归属期内,限制性股票满足归属条件的,公司可按规定办理归属事项;未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或者满足归属条件但激励对象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7、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姓名 职务 国籍 获授数量 占授予总量 占股本总额的
(万股) 的比例 比例
首次授予
张萍 董事、财务总监 中国 2.00 2.56% 0.02%
尹晟 董事会秘书 中国 7.00 8.97% 0.08%
Yichin Liu(刘逸秦) 销售骨干 美国 7.00 8.97% 0.08%
Amit Kumar 销售骨干 印度 5.00 6.41% 0.06%
公司(含子公司)其他核心员工(13 人) 54.00 69.23% 0.61%
小计(17 人) 75.00 96.15% 0.85%
预留授予
郭涛 核心技术人员 中国 3.00 3.85% 0.03%
合计
首次及预留授予(18 人) 78.00 100.00% 0.89%
注:以上合计数据与各明细数据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二、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一)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包括:1、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2、不存在最近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3、不存在最近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4、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5、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6、不存在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