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606 证券简称:奥泰生物 公告编号:2023-004
杭州奥泰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对外投资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基于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全资子公司杭州同舟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同舟生物”)原注册资本无法满足其业务发展,因此杭州奥泰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自有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同舟生物增资人民币 1,900 万元,并通过同舟生物与杭州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投资协议书,负责土地招拍挂及厂房建设,投资建设年产 2 亿份诊断试剂研发及生产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本项目总投资不低于 3 亿元人民币。该事项不属于关联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规定,该
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相关风险提示:
1、项目投资与实施以取得项目用地为前提,该事项具有不确定性。上述投资协议书为框架性协议,履行过程中存在因政府政策变化而导致协议变更、取消的风险。
2、项目投资与实施尚需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具体投资金额、建设周期和实施进度存在不确定性。项目实施完成后可能面临市场、技术等层面的风险,相关项目经营业绩、投资回报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对外投资概述
(一)对外投资基本情况
公司专注于体外诊断试剂的生产、研发和销售,为完善公司产业布局,充分整合利用各方优势资源,推进公司战略规划的实施,巩固并提升公司在行业内的
技术优势地位及核心竞争力,公司拟以自有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同舟生物增资人民币 1,900 万元以实施本项目。
(二)对外投资的决策与审批程序
2023 年 1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
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对外投资的议案》。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对外投资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对外投资事项不属于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特别规定》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二、协议签订基本情况
(一)项目实施主体
本项目的投资实施主体为杭州同舟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二)协议对方基本情况
名称:杭州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1993 年 11 月 6 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浙江省余杭经济开发区。2012
年 7 月 30 日,经国务院批准,余杭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定名为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近年来,开发区紧紧围绕“东部崛起主平台、全域创新主力军、现代新城样板地、未来智造引领区”发展目标,统筹推进“战疫情、促发展”。
(三)投资项目基本情况
本项目总投资不低于 3 亿元,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 1.8 亿元。项目意向地块
范围为东至宁丰路,西至河道绿化带,南至临平大道绿化带,北至规划支路,用地面积约 32 亩,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出让意向起始价格不低于 60 万元/亩(最终以招拍挂公告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为准)。
(四)需要履行的审批手续
同舟生物与杭州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署《投资协议书》,主要约定项目相关投资建设及土地规划等事项。投资协议书的签订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同舟生物需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项目土地,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不动产权证及相关用地建设手续,及时完成项目备案、安全、环保等必要审批手续。
三、投资协议书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
甲方:杭州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乙方:杭州同舟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二)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杭州同舟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年产 2 亿份诊断试剂研发及生产项目。
2.项目产业类型:专用设备制造业-医疗诊断、监护及治疗设备制造(行业代码:C3581)。
3.项目空间:项目前期拟租赁约 5,000 方过渡空间,并同步开展拿地建设事宜。项目意向地块范围为东至宁丰路,西至河道绿化带,南至临平大道绿化带,北至规划支路,用地面积约 32 亩,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出让意向起始价格不低于 60 万元/亩(最终以招拍挂公告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为准)。
(三)相关优惠政策
甲方同意在乙方符合相关政策条件和要求时,给予本项目优惠政策。
(四)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承诺,为项目建设配备基本的基础设施条件,项目受让地块涉及的退让部分土地根据规划指标执行。
2.甲方承诺,积极协助乙方做好项目报批、落地、建设、投产等相关服务工作。
3.甲方承诺,根据乙方项目用地需求及实际投入优先保障工业用地空间,用地保障采取“一次规划、分期供地”的方式,其中一期项目规划用地约 32 亩;二期就近预留 30 亩地左右,具体细节由甲方与乙方后续签订的二期用地项目招商协议书约定。
4.甲方承诺,根据省市相关政策文件精神,就高不重复给予乙方人才、科技等政策支持,但在协议履行过程中相关政策调整的除外。
5.乙方承诺,项目总投资不低于 3 亿元,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 1.8 亿元,固
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 560 万元/亩,建筑容积率为 2.0-2.5,建筑密度≤45%,绿地率≥20%(具体以规划部门审批意见为准)。
6.乙方承诺,项目达产后,实现年亩均产值不低于 900 万元,年实缴亩均税收不低于 70 万元。
7.乙方承诺,项目环保、建设、能耗、消防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研发生产经营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COD 等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费由企业自行承担。
8.乙方承诺,在土地摘牌后 5 日内,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前,与甲方签订《产业建设项目履约监管协议书》。具体事项按照法律法规及我区现行国有土地出让管理办法执行。
9.乙方承诺,自实际交地之日起力争 45 天内、确保 90 天内开工建设(以领
取《施工许可证》并实际进场施工之日为准);自实际开工建设之日起 24 个月内竣工(以项目工程建设方、监理方、施工方、设计方、勘察方等五方主体竣工验收记录落款之日为准)。若乙方未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开工建设,甲方有权按照土地摘牌价格(不支付利息)收回出让土地,已经产生的相关规费由企业自行承担。
10.乙方承诺,在该宗地的建设项目土建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后 12 个月内,向甲方提出项目总投资额、固定资产投资强度等指标核验申请;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后 24 个月内,提出上年度土地产出、环保要求等指标核验申请。
(五)其他事项
1.上述项目具体供地方式按现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程序办理。
2.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及用地竣工复核验收按照现行有关文件执行。若乙方未能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则甲方有权收回土地。
3.乙方项目若未实现约定的投资强度等指标,甲方将不予通过竣工验收。今后若涉及土地和厂房转让,甲方将作为第一收购人以成本价加财务费用回购项目用地及已建厂房。
4.项目在未达到约定投入和产出前,不得擅自对外出租厂房。
5.乙方若变更主营业务或变更公司股权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变化或第一大
股东变化的,需报经甲方同意。
6.乙方承诺,在甲方所在地注册的项目公司或者迁入甲方所在地后,股权结构中涉及持股平台的,持股平台应当同时注册在甲方所在地或者迁入甲方所在地。另在本协议约定的合作期限内,乙方注册的项目公司或者进行股权结构调整,需要成立持股平台的,所成立的持股平台注册地应当为甲方所在地。
7.若本协议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有冲突的,按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8.双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涉及的资料及信息予以保密。未经双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
9.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 1 年内,协议所述项目未有实质性进展或任意一方未履行本协议所述义务的,本协议自动终止。
10.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均同意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本协议壹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商定。
四、本次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投资与公司主营业务具有协同效应,有利于丰富公司的产品线,推动公司整体战略目标的实现,进一步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品牌影响力。
本次对外投资使用公司自有资金,不会对公司财务和经营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的情况。由于项目建设与达产需一定时间周期,本次投资的实施不会对公司现阶段生产经营与业绩成果构成重大影响。
五、对外投资的风险分析
1、投资协议书涉及的项目实施需完成相应审批手续,能否取得规划用地并完成相关审批手续存在不确定性,项目实施存在变更、延期、中止等风险,但不会对公司目前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2、投资协议书的执行,存在因政府政策变化而导致需修改或取消协议的风险。项目实施可能因出现国家或地区产业政策或安全环保监管要求变化、市场风险、技术风险等不可抗力因素带来的重大不利影响。
公司将密切关注本次项目的后续进展情况,及时控制风险,保障公司本次投
资的安全和收益,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杭州奥泰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