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606 证券简称:奥泰生物 公告编号:2022-049
杭州奥泰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回购报告书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杭州奥泰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泰生物”或“公司”)本次拟
回购股份,主要内容如下:
1、拟回购股份的用途:用于员工持股或股权激励计划。若公司未能在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日后 3 年内使用完毕已回购股份,尚未使用的已回购股份将予以注销。如国家对相关政策作调整,则本回购方案按调整后的政策实行;
2、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9,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11,550 万 元(含);
3、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150元/股(含)
4、回购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
5、回购资金来源:公司超募资金
相关股东是否存在减持计划
截至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日,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徐建明于2022年6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杭州奥泰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公告编号:2022-028)。
除此之外,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提议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在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暂无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如上述人员后续有相关减持股份计划,公司将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相关风险提示
1、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价格上限,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的风险;
2、若公司在实施回购股份期间,受外部环境变化、公司临时经营需要、投资等因素影响,致使本次回购股份所需资金未能筹措到位,可能存在回购方案无法实施或者部分实施的风险;
3、若发生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或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导致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事项发生,可能根据规则变更或终止回购方案的风险;
4、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拟全部用于实施员工持股或股权激励计划。若公司未能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实施上述用途,则存在启动未转让部分股份注销程序的风险;
5、如遇监管部门颁布新的回购相关规范性文件,导致本次回购实施过程中需要根据监管新规调整回购相应条款的风险;
公司将努力推进本次回购方案的顺利实施,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回购方案的审议及实施程序
(一)2022 年 7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公司全体董事出席会议,以 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该项议案,独立董事对本次会议审议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以下简称“《回购规则》”)第十八条以及《杭州奥泰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第二十七条规定,本次回购股份方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2022 年 7 月 16 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高飞先生向公司董
事会提议回购公司股份。提议的内容为提议公司以超募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详细内容请
见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2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杭州奥
泰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提议公司回购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3)。
上述提议时间、程序和董事会审议时间、程序等均符合《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股份回购》(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等相关规定。
二、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目的和用途
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认可,为了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投资信心,同时促进公司稳定健康发展,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紧密结合在一起,公司拟以超募资金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股份回购。回购的股份将全部用于员工持股或股权激励计划,并在发布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 3 年内转让;若公司未能以本次回购的股份在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 3 年内转让完毕,则将依法履行减少注册资本的程序,未转让股份将被注销。
(二)回购的种类:本次回购股份的种类为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三)拟回购股份的方式: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四)回购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最终股份回购方案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回购实施期间,公司股票如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回购方案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上限人民币11,550万元,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公司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3、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前10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0个交易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报公告前10个交易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拟回购股份的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资金总额
回购用途 拟回购数量 占公司总股本 拟回购资金总额(万元) 回购实施期限
(股) 的比例(%)
用于员工持 不低于人民币 9,000 万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
股计划或股 600,000- 1.1131- 元(含),不超过人民 最终股份回购方案
权激励 770,000 1.4285 币 11,550 万元(含) 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
本次回购具体的回购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以回购实施完毕或回购实施期限届满
时公司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若在回购期限内公司实施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
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回购
股份的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六)本次回购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150 元/股(含)
(七)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为不低于人民币 9,000 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
11,550 万元(含),资金来源为公司超募资金。
(八)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按照本次拟回购金额下限人民币 9,000 万元(含)和上限人民币 11,550 万元
(含),回购价格上限 150 元/股进行测算,假设本次回购股份全部用于员工持股或股
权激励计划并全部予以锁定,预计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如下:
本次回购前 按照回购金额上限回购后 按照回购金额下限回购后
股份类别 股份数量 占总股本比 股份数量 占总股本比 股份数量 占总股本比
(股) 例(%) (股) 例(%) (股) 例(%)
有限售条 31,158,011 57.8026 31,928,011 59.2311 31,758,011 58.9157
件流通股
无限售条 22,746,134 42.1974 21,976,134 40.7689 22,146,134 41.0843
件流通股
总股本 53,904,145 100.0000 53,904,145 100.0000 53,904,145 100.0000
注:上述变动情况暂未考虑其他因素影响,以上测算数据仅供参考,具体回购股份
数量及公司股权结构实际变动情况以后续实施情况为准;
(九)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日常经营、财务、研发、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力、未
来发展及维持上市地位等可能产生的影响的分析
1. 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未经审计),公司总资产 510,814.28 万元,归属于上
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432,293.78 万元,货币资金及交易性金融资产 382,802.42 万元。
按照本次回购资金上限 11,550.00 万元(含)测算,分别占上述财务数据的 2.26%、
2.67%、3.02%。
2、本次实施股份回购对公司偿债能力影响较小,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未经审
计),公司整体资产负债率为 15.30%,流动负债合计 75,294.23 万元,非流动负债合
计 2,878.69 万元,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来源于公司超募资金,对公司偿债能力不会产生
重大影响。
3、本次股份回购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的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十)独立董事关于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合规性、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等相关事项的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审议该事项的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股份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9,000 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11,550 万元(含),拟用于本次回购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超募资金,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公司有能力支付回购价款。本次股份回购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的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3、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有利于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有利于建立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有利于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公司本次股份回购具有必要性。
4、本次回购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回购方案具备必要性和可行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回购股份方案。
(十一)上市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