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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鹏科技:上海康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公告日期:2024-06-04

康鹏科技:上海康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简称:康鹏科技                      证券代码:688602
    上海康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上海康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六月


                      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康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而制定。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上海康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以授予价格分次获得公司增发的 A 股普通股股票,该等股票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登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享有公司股东权利,并且该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三、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总计 370.0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公告
时公司股本总额 51,937.50 万股的 0.71%。其中,首次授予 298.80 万股,占本激励
计划授予权益总数的 80.76%,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总股本的 0.58%;预留71.2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授予权益总数的 19.24%,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总股本的 0.14%。

  四、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 160 人,占公司员工总人数(截止 2023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员工总人数为 1,109 人)的 14.43%,包括公司(含子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人员。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的确定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执行。

  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和独立董事,且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含预留)的授予价格为 5.32 元/股。

  六、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派息、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份数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七、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八、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一、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二、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权益授予并公告。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权益失效。


  公司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明确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部分对应的权益失效。

  十三、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目  录


第一章  释义......7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8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 9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情况...... 11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 21
第七章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 24
第八章  公司/激励对象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方式...... 26
第九章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相关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 28
第十章  附则......29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康鹏科技、本公司、公  指  上海康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司、上市公司

本激励计划          指  上海康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限制性股票、第二类  指  满足归属条件后,按本激励计划约定的归属安排,激励对象获得
限制性股票                由公司定向发行的 A 股普通股

激励对象            指  拟参与本激励计划的人员,包括公司(含子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人员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有效期              指  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所有限制性股
                          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

归属                指  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办
                          理登记至激励对象个人证券账户的行为

归属条件            指  激励对象为获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所需满足的获益条件

归属日              指  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
                          的日期,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披露指南》        指  《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
                          披露》

《公司章程》        指  《上海康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披露指南》、《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现行薪酬与绩效考核体系等管理制度,制定本激励计划。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股东大会可以在权限范围内授权董事会负责管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

  二、董事会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执行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应当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经股东大会合理授权,由董事会负责管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

  三、监事会作为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监事会应当监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并负责审核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独立董事应当就拟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激励计划有关议案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四、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前,本激励计划拟进行变更的,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五、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监事会应当就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安排存在差异,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六、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可归属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第四章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及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确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含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 160 人,占公司员工总数(截止 2023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员工总人数为 1,109 人)的 14.43%,包括:

  (一)公司(含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人员。

  以上激励对象中,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权益时和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其子公司存在聘用关系、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

  同时,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包含中国香港籍员工张麦旋先生,张麦旋先生为公司核心管理人员,属于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核心骨干。因此,本激励计划将上述作为激励对象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符合《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一)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二)监事会在充分听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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