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602 证券简称:康鹏科技 公告编号:2023-001
上海康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
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康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24 日召开
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
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
情况公告如下:
一、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的相关情况
2023 年 5 月 9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上海康鹏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007 号)同意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2023 年 7 月 20 日,公司公开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
(A)股 10,387.50 万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根据毕马威华振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上海康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毕马
威华振验字第 2300834 号),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由 41,550.00 万股
变更为 51,937.50 万股,注册资本由 41,550.00 万元变更为 51,937.50 万元,公
司类型由“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具体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内容为准。
二、修订《公司章程》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公开发行上市的实际情况,公司拟对《上海康鹏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并将其名称变更为《上海康鹏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条款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三条 公司于【】年【】月【】日经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于2023 年5 月9日经中国证券监督委员
审核及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注册后,首次向 会注册后,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
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万股,于【】 股 10,387.50 万股,于 2023 年 7 月 20 日在
年【】月【】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1,937.50 万元。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41,550 万股,均为人民币普 公司股份总数为 51,937.50 万股,均为人民
通股。 币普通股。
第二十四条 …… ……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删除“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
的活动。 司股份的活动。”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 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
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 本公司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
包销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 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
份的,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 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
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 其他情形的除外。
……
第七十九条 ……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 ……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会派出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八十七条 …… ……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
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 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
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 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
可以集中使用。 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
…… 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
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 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
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 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
计票、监票。 计票、监票。
…… ……
第一百一十 独立董事应具备以下条件: 独立董事应具备以下条件:
条 …… ……
(四)具有 5 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 (四)具有 5 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
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须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
信等不良记录;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一十 …… ……
一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一)在本公司或者本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
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 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主要
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 社会关系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
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 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
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1%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
以上或者是本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 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
东及其直系亲属; 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本公司前五名股东 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
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最近 1 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
形的人员; 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为本公司或者本公司附属企业提供财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
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
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七)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
形之一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