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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仪科技: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7-08

皖仪科技: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88600          证券简称:皖仪科技        公告编号:2023-024
  安徽皖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 0.20 元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2023/7/13              2023/7/14              2023/7/14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3年5月16日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2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134,205,560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20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26,841,112.00 元,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注:根据公司 2022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如在利润分配预案披露之日起至实
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因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公司新增股份 432,930 股,增加后总股本为134,205,560股,以此计算合计派发现金红利总额调整为26,841,112.00元(含税)。具体内容见公司于2023年5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ee.com.cn)披露的《安徽皖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 2022 年年度利润分配总额的公告》。三、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2023/7/13              2023/7/14              2023/7/14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及《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持股期限(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
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0 元;持股 1 年以内(含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20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
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 10%,即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 0.18 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公司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后每股人民币 0.18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现金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4)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股东,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该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后每股人民币 0.18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5)对于其他法人股东及机构投资者,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现
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申报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20 元。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权益分派方式如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部

  联系电话:0551-68107077

  特此公告。

                                      安徽皖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7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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