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600 证券简称:皖仪科技 公告编号:2022-045
安徽皖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为规范公司运行,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决策效率,根据《上市公
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修订,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安徽皖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皖仪科技”)于
2022 年 5 月 23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原条款 修订后的条款
新增一条: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
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后续条款编号依次延后)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 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项、第(六)项规定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第(六)项规定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
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一)项、第(二)项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 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 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注 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注销。
销。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下列职权: 下列职权:
…… ……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 ……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提供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提供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
会审议通过。 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
提供的任何担保; 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 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保;
产 10%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的 10%的担保;
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的担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证券交易所 保;
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证券交易所规
股东大会审议前述第(二)项担保事项时,应当 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股东大会审议前述第(二)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
过。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 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提供同等比例担保的,免于适用前述第(一)、 同等比例担保的,免于适用前述第(一)、(四)、
(三)、(四)项的规定。 (五)项的规定。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 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 于 10%。
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 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
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四条
…… ……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 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议。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
……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
有一票表决权。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
…… 票表决权。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 ……
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 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以下简称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 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 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 份总数。
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 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
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 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
利。 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 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致上市公司或 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条 公司应当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
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
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 删除本条
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事项,除现场会议投票外,
还应当通过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和
行使表决权提供便利。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
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
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时实行累积投 请股东大会表决。
票制度,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 制。
或监事时,有表决权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 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可以集中使用。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投给 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一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也可以分散投给几个董 会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