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593 证券简称:新相微 公告编号:2024-045
上海新相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 0.039 元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2024/7/4 2024/7/5 2024/7/5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上海新相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 5 月 22 日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3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上海新相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
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等权利。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差异化分红方案
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22 日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为基数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 0.39元(含税),预计派发现金红利 17,902,889.20 元(含税),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若在利润分配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自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披露之日起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余额未发生变动,不存在调整利润分配总额的情况。
(2) 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分红,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
虚拟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459,048,441×0.03900)÷459,529,412≈0.03896 元/股。
即公司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03896 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2024/7/4 2024/7/5 2024/7/5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2)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公司其余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New Vision Microelectronics Inc.、科宏芯(香港)有限公司、北京燕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电子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以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本公司股票,持股期限(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本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
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39 元;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
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39 元,待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
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息
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351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其他法人股东及机构投资者,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其所得税由其按税法规定自行申报缴纳,税前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39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公司本次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事项,如有任何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1-51097181
特此公告。
上海新相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6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