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593 证券简称:新相微 公告编号:2024-033
上海新相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股份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或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上海新相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合计 720.0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
股本总额 45,952.9412 万股的 1.57%。其中首次授予 601.5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
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31%,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额的 83.54%;预留 118.5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0.26%,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额的 16.46%。
一、股权激励计划目的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和推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公司按照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监管指南第 4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新相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次激励计划。
截至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本公司不存在正在执行或实施的其他股权激励计划以及其他长期激励机制的情形。
二、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一)股权激励方式
本次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符合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在归属期内以授予价格分次获得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该等股票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登记,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后便享有应有的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享有公司股东权利,且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二)标的股票来源
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 A股普通股股票或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三、股权激励计划拟授出的权益数量
本次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合计 720.0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
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45,952.9412 万股的 1.57%。其中首次授予 601.50 万股,
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31%,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额的 83.54%;预留 118.5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26%,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额的 16.46%。
截至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之日,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0%。本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
股票,累计未超过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归属登记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将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四、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第 4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分公司及子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骨干员工。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1、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43 人,占公司员工总数 179 人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的 24.02%。包括:
(1)核心技术人员;
(2)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骨干员工。
以上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亦不包括《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不适合成为激励对象的人员。
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考核期内与公司(含分公司及子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
2、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
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拟授予限 占本激励计划
号 姓名 国籍 职务 票数量(万股) 制性股票总 公告日公司股
量的比例 本总额的比例
一、核心技术人员(共 2 人)
1 刘铎 中国 核心技术人 24.00 3.33% 0.05%
员
2 李凯 中国 核心技术人 24.00 3.33% 0.05%
员
二、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骨干员 553.5 76.88% 1.20%
工(41 人)
三、预留部分 118.50 16.46% 0.26%
合计 720.00 100.00% 1.57%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0%。
2、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3、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激励对象离职或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作相应调整,可以将激励对象放弃的权益份额调整到预留部分或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或直接调减,但调整后预留部分占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比例不超过 20.00%,调整后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4、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5、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四)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次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
(五)在本次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如发生《管理办法》及本次
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情形的,该激励对象失去参与本次激励计划
的资格,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五、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时间安排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次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三)本次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且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且不得在下列期间归属: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政策性文件对上述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限制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变更,适用变更后的相关规定。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 归属期间 归属比例
第一个归属期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 35%
予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归属期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 35%
予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个归属期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 30%
予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若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在 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授予,则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 归属期间 归属比例
第一个归属期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 35%
留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归属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