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593 证券简称:新相微 公告编号:2023-015
上海新相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上海新相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相微公司”)于 2023年 10 月 26 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4,916,299.79 元,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 6 个月,符合相关法规的要求。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的核查意见,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上海新相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23]0015864 号)。该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上海新相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731 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A 股)股票 9,190.5883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1.18 元,募集
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02,750.78 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11,093.31 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91,657.46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
已于 2023 年 5 月 29 日全部到位,并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
验,于 2023 年 5 月 29 日出具《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3]000289 号)。
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新相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及《关于调 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和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地点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3-003),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 “募投项目”)情况如下:
投资总额 原拟投入募集资金 调整后拟投
序号 募投项目名称 (万元) (万元) 入募集资金
(万元)
1 合肥AMOLED显示驱动芯 49,291.30 49,291.30 49,000.00
片研发及产业化项目
2 合肥显示驱动芯片测试 25,960.00 25,960.00 12,657.46
生产线建设项目
3 上海先进显示芯片研发 36,651.40 36,651.40 30,000.00
中心建设项目
4 补充流动资金 40,000.00 40,000.00 0.00
合计 151,902.70 151,902.70 91,657.46
三、 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截至 2023 年 5 月 29 日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已用自筹资金实际支付发行费
4,916,299.79 元(不含税),公司决定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 金金额为 4,916,299.79 元(不含税),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发行费用(不含 其中:以自筹资
序号 费用类别 金支付金额 本次置换金额
税)
1 保荐及承销费用 77,063,082.90 2,000,000.00 2,000,000.00
2 律师费用 11,952,830.19 566,037.74 566,037.74
3 审计及验资费用 15,800,000.00 1,981,100.00 1,981,100.00
4 用于本次发行的 5,047,169.81 - -
信息披露费用
5 发行手续费用及 1,070,061.11 369,162.05 369,162.05
其他费用
合计 110,933,144.01 4,916,299.79 4,916,299.79
前述事项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 6 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
四、 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26 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4,916,299.79 元。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该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批。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 6 个月,符合相关法规的要求。
五、 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议,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内容和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置换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且置换时间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六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该事项。
(二)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内容及程序合法合规。
(三)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新相微公司编制的《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的有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新相微
公司截止 2023 年 5 月 29 日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情况。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并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鉴证,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且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上海新相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0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