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591 证券简称:泰凌微 公告编号:2024-014
泰凌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泰凌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泰凌微”)于 2024年 2 月 26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公司新增全资子公司宁波泰芯微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泰芯微”)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以上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相应由上海调整为上海、宁波。
为方便宁波泰芯微使用和管理募集资金,董事会同意批准宁波泰芯微开立募集资金存储专项账户,并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办理开设募集资金专户等相关事宜,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相关监管协议,后续公司与宁波泰芯微之间将通过注资、内部往来等方式具体划转募投项目实施所需募集资金。除此以外,项目的投资方向、实施内容等均不发生变化。公司监事会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保荐机构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出具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3 年 7 月 4 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泰凌微电
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450号)批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6,000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24.98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49,88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的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35,810.35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发行的募集资
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3 年 8 月 22 日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
字[2023]第 ZA15054 号)。
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2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披露的《泰凌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根据《泰凌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的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如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总额 拟用本次募集资
金投入金额
1 IoT 产品技术升级项目 24,529.19 24,529.19
2 无线音频产品技术升级项目 22,083.37 22,083.37
3 WiFi 以及多模产品研发以及技术升级项目 15,927.40 15,927.40
4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13,823.69 13,823.69
5 发展与科技储备项目 56,000.00 56,000.00
合计 132,363.65 132,363.65
三、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情况
公司募投项目中的“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原计划实施主体为泰凌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为更好发展和管理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加快募投项目建设进度,保障募投项目的有效实施和管理,公司拟新增全资子公司宁波泰芯微为“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上述募投项目的实施地点相应由上海调整为上海、宁波。
为方便宁波泰芯微使用和管理募集资金,董事会同意批准宁波泰芯微开立募集资金存储专项账户,并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办理开设募集资金专户等相关事宜,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相关监管协议,后续公司与宁波泰芯微之间将通过注资、内部往来等方式具体划转募投项目实施所需募集资金。除此以外,项目的投资方向、实施内容等均不发生变化。本次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一)新增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基本情况
新增前 新增后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实施地点 实施主体 实施地点
泰凌微 上海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泰凌微 上海
宁波泰芯微 宁波
(二) 新增实施主体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宁波泰芯微电子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大碶街道宝山路 1229 号(中青文化广场)
1 幢 B601 室
注册资本: 5,000.00 万元人民币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微电子产品、集成电路芯片、系统设备硬件、计算机软件的开发、设计、销售、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自营和代理各类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除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及技术);佣金代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四、本次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实施地点,是基于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推进项目建设的需要,未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产生实质性的影响,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方向,有利于提升公司盈利能力。
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实施地点,未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及实施方式,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有利于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五、审议程序
2024 年 2 月 26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三
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公司新增全资子公司宁波泰芯微为募投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相应由上海调整为上海、宁波。本议案无需股东大会批准,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六、专项意见说明
(一)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有利于募投项目的顺利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监事会同意上述事项。
(二)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事项已经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本次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事项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泰凌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