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591 证券简称:泰凌微 公告编号:2023-015
泰凌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泰凌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通知于2023年12月11日以电子邮件送达全体监事,本次会议于2023年12月13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陈若伊女士召集并主持,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泰凌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本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二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监事会同意提名陈若伊女士、潘虹女士担任第二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后将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公司第二届监事会任期为三年,任期自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计算。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泰凌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1)。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助于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实行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泰凌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泰凌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公告编号:2023-018)。
(三)审议通过《关于核实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
《泰凌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能确保本次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及规范运行,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实行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泰凌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五)审议《关于购买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的议案》
本议案全体监事回避表决,直接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泰凌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购买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9)。
(六)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并投资设立子公司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并投资设立子公司,是公司根据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市场发展实际情况及未来战略发展方向做出的审慎决定,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也不存在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和损害股
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并投资设立子公司。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泰凌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并投资设立子公司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2)。
(七)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人民币1,000.00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进一步提升公司盈利能力,维护上市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超募资金的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超募资金的使用不存在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的情况,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泰凌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0)。
特此公告。
泰凌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