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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8589: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告日期:2021-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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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力合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以及《深圳市力合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力合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阅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相关议案后,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对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关于公司聘任副总经理的议案》,认为:黄兴平先生、高峰先生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具备履行相关职责的能力和任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以及证券交易所惩戒;本次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聘任黄兴平先生、高峰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二、《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并用于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进一步提升公司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深圳市力合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涉及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通过了董事会审议,
审议议案内容及表决情况符合相关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周生明、陈慈琼、李忠轩
                                                2021 年 9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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