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581 证券简称:安杰思 公告编号:2024-026
杭州安杰思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存在首发战略配售股份,首发战略配售股份未全部上市流通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 1.45 元
每股派送红股 0.4 股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新增无限售条件 现金红利发放日
流通股份上市日
2024/6/20 2024/6/21 2024/6/21 2024/6/21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4 年 5 月 14 日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
二、 分配、送股方案
1. 发放年度:2023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杭州安杰思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权利。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
议案》, 公司拟以实施 2023 年度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减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为基数进行利润分配,拟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4.5 元(含税),且每 10 股派送红股 4 股(含税)。
如在利润分配方案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扣减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发生变动的,拟维持分配(送股)总额不变,相应调整分配(送股)比例,如后续总股本(扣减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发生变化,公司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总股本 57,870,971 股,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 401,398 股股份,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为 57,469,573 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 83,330,880.85 元(含税),拟派送红股 22,987,829 股,本次分配后总股本为 80,858,800 股。
(2)本次差异化分红的计算依据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及流通股份变动比例指
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及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即虚拟分派
的每股现金红利和虚拟分派的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公司本次拟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14.5 元(含税), 且每 10
股派送红股 4 股(含税)。
虚拟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57,469,573×1.45)÷57,870,971≈1.4399 元/股
虚拟分派的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送转比例)÷总股本=(57,469,573×0.4)÷57,870,971≈0.3972
综上,本次权益分派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每股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前收盘价格-1.4399)÷(1+0.3972)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新增无限售条件 现金红利发放日
流通股份上市日
2024/6/20 2024/6/21 2024/6/21 2024/6/21
四、 分配、送股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公司其余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3)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杭州一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州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鼎杰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及张承所持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
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本公司股票,持股期限(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
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1.45 元;持股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
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1.45 元,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所转让股票的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和证券投资基金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
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
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上述第(1)项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即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
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1.265 元(其中,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1.45 元,扣税 0.145
元;每股送红股 0.4 股,扣税 0.04 元,共计每股扣税 0.185 元)。
(3)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公司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
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1.265 元(其中,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1.45 元,扣税 0.145 元;每股送红股 0.4 股,
扣税 0.04 元,共计每股扣税 0.185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
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股东,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
红利人民币 1.265 元(其中,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1.45 元,扣税 0.145 元;每股送
红股 0.4 股,扣税 0.04 元,共计每股扣税 0.185 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
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向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5)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1.45 元。
五、 股本结构变动表
公司首发战略配售股份是否已全部上市流通:否
单位:股
本次变动前 变动数 本次变动后
送股
A 股 57,870,971 22,987,829 80,858,800
股本总数 57,870,971 22,987,829 80,858,800
六、 摊薄每股收益说明
实施送转股方案后,按新股本总额 80,858,800 股摊薄计算的 2023 年度每股收
益为 2.90 元。
七、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权益分派方式如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1-88775216
特此公告。
杭州安杰思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6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