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580 证券简称:伟思医疗 公告编号:2022-071
南京伟思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和四方监管协议及
注销部分募集资金专户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南京伟思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213 号)文核准,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7,086,667 股,每股面值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 67.58 元。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1,154,716,955.86 元,扣除总发行费用91,729,995.18元(不含税),募集资金净额为1,062,986,960.68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 2020
年 7 月 15 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天衡验字[2020]00075 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上述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并与保荐机构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及存储募集资金的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详见公司
于 2020 年 7 月 20 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二、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监管协议签署情况
2022 年 8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七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同意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将存放“研发中心建设项目”、“信息化建设项目”募集资金
的南京银行南京金融城支行专项账户(账号:0162230000002088)予以销户,并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雨花支行开设新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将原募集资金账户的全部募集资金本息余额转存至新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上述具体事项,及时与保荐机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雨花支行共同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
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2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
《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2-062)。
上述同次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 7,486 万元及其利息收入、理财收益并扣除相关手续费支出后金额等(实际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余额为准)向全资子公司南京伟思研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思研创”)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康复设备组装调试项目”。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伟思研创将新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康复设备组装调试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并与公司、保荐机构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及存储募集资金的银行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具体
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2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
露的《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61)。
2022 年 9 月 30 日,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公司及保荐机构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雨花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伟思研创与保荐机构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建邺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上述三方/四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次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具体开立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 募投项目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研发中心建设项 上海浦东发展银
南京伟思医疗科 932200788013
目和信息化建设 行股份有限公司
技股份有限公司 00001650
项目 南京雨花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
南京伟思研创信 康复设备组装调 101065010400
份有限公司南京
息科技有限公司 试项目 17022
建邺支行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南京伟思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雨花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的规定,甲方、乙方、丙方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专户账号为
93220078801300001650,截止 2022 年 09 月 16 日,专户的余额为 0 万元。专户
用于甲方“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和“信息化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年/月/日,期限/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科创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相关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
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梁彬圣、张俊青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甲方应按时进行余额对账。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事先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信息及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方、乙方、丙方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丙方督导
期结束之日(2023 年 12 月 31 日)起失效,以先到日期为准。
十、本协议一式八份,甲方、乙方、丙方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一:南京伟思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南京伟思研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系甲方一子公司)
乙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建邺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包括甲方一、甲方二,下同)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的规定,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0106501040017022,截止 2022 年 09 月 14 日,专户余额为 7,969.486894 万元。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康复设备组装调试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该账户可开通电子渠道付款和查询功能。
甲方二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年/月/日,期限/个月。甲方二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二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科创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相关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梁彬圣、张俊青出具供乙方核对保荐人身份是否真实、有效的相关书面文件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甲方应按时进行余额对账。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
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 的,乙方应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事先提前 5 个工作日将相关变更信息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 11 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信息及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