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580 证券简称:伟思医疗 公告编号:2022-034
南京伟思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现金红利 1.3018 元(含税)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2022/6/13 2022/6/14 2022/6/14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2年5月19日的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1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南京伟思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除外)。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权利,不得质押和出借。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差异化分红方案
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19 日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3.01 元(含税)。本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以后年度。如在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将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1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结果暨股份上市公
告》(公告编号:2022-030),新增股份 272,700 股,2022 年 5 月 10 日已在中国结
算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新增股份的登记手续,变更后公司的总股本由 68,346,667股增加至 68,619,367 股。
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2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
《关于调整 202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股分红金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2),根据回购进展,截至本公告日,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 323,448 股。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的权利,因此公司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为 68,295,919 股,每股现金红利调整为 1.3018 元(含税,保留小数点后四位),利润分配总额为 88,907,627.35 元(本次利润分配总额差异系每股现金红利的尾数四舍五入调整所致)。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上述现金红利指以实际分派根据总股本摊薄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根据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分红,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和送红股。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
虚拟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
=(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
=(68,295,919×1.3018)÷68,619,367
≈1.2957 元/股
即公司除权(息)参考价格
=(前收盘价格-1.2957)÷(1+0)
=前收盘价格-1.2957 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2022/6/13 2022/6/14 2022/6/14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公司其余全部股东(包括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及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无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
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1.3018 元;持股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本次分红派息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3018 元,待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
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
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相关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即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1.17162 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公司代扣代缴税率为 10%的现金红利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1.17162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可按照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股东,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1.17162 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相关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5)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申报缴纳,公司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1.3018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如有疑问,请咨询公司证券事务部
联系部门:证券事务部
联系电话:025-69670036
特此公告。
南京伟思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6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