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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海德曼:浙海德曼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4-09-27


证券代码:688577          证券简称:浙海德曼          公告编号:2024-048

            浙江海德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2024 年 9 月 6 日,浙江海德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浙海德曼”)公告获得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浙江海德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232 号)。公司本次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 3,596,259 股 A 股股票,发行价格为每股 38.49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人民币 138,420,008.91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 2,602,637.97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35,817,370.94 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对本次发行认购对象缴付申购款的实收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4 年 9 月 19 日出具
了天健验〔2024〕391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本次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新增设立如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序号          银行名称                  开户名称                  账号

  1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海德曼(上海)自动化技      19935101040079630

              玉环市支行                术有限公司

  2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  海德曼(上海)自动化技      121949980010000

                玉环支行                术有限公司

  3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海德曼智能装备股份      19935101040079515

              玉环市支行                有限公司


  截至 2024 年 9 月 26 日,公司及保荐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
证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市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玉环支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前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开户银行及民生证券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公司简称为“甲方”,开户银行简称为“乙方”, 民生证券简称为“丙方”,签署的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定期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粘世超、叶云华可以在乙方营业时间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
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及其子公司、开户银行与民生证券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公司及其子公司简称为“甲方一”、“甲方二”,开户银行简称为“乙方”, 民生证券简称为“丙方”,签署的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方一、甲方二、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一、甲方二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定期甲方一、甲方二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一、甲方二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粘世超、叶云华可以在乙方营业
时间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二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二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
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二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一、甲方二有权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一、甲方二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一、甲方二、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捌份,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一、甲方二备用。

  特此公告。

                                      浙江海德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