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577 证券简称:浙海德曼 公告编号:2022-032
浙江海德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作废处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海德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9 月
23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处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1 年 8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1 年 8 月 28 日至 2021 年 9 月 6 日,公司内部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姓
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拟激励对象
提出的异议。2021 年 9 月 8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1-029)。
3、2021 年 9 月 16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2021年 9 月 17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1-031)。
4、2021 年 9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与第二届监
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5、2022 年 8 月 31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会
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6、2022 年 9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会
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处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及《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二、本次作废处理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和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作废处理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鉴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 1 名激励对
象自愿放弃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的限制性股票,5 人因个人原因已离职,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合计作废处理上述人员不得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10,850 股。
三、本次作废处理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作废处理部分限制性股票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核心团队的稳定性,不会影响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继续
实施。
四、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作废处理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此次作废处理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作废处理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所作的决定在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作废处理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律师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调价、本次作废、本次归属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已进入第一个归属期,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成就;本次归属的激励对象及其归属数量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浙江海德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9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