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577 证券简称:浙海德曼 公告编号:2020-008
浙江海德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
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海德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22
日以现场会议结合通讯的表决方式召开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出具了核查意见。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0年8月3日下发《关于同意浙江海德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644号文),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350万股,每股面值为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33.13元,募集资金总额为44,725.50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6,530.87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8,194.63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0年9月10日出具“天健验(2020)360号”《验资报告》。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公司、保荐机构与募集资金开户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详见2020年9月15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公司拟在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实施期间,部分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或背书转让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的工程、设备采购款项等,并定期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等额资金至自有资金账户,根据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及公司财务制度,公司拟定了相关操作流程,具体如下:
1、在申请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相应款项时,由公司采购科填制付款审批单,并注明付款方式,如付款方式为银行承兑汇票的,公司财务部根据审批后的付款审批单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或背书转让支付),并建立台账。
2、公司财务部按月编制当月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情况汇总明细表,于次月10日前报备保荐机构。
3、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审核后,于次月15日前将以背书转让形式支付的银行承兑汇票等额的募集资金从募集资金账户中转入公司一般账户,用于公司经营活动。募集资金的使用,严格按照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及公司财务制度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4、非背书转让支付的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时,以募集资金支付到期应付的资金。
5、保荐机构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事项进行现场检查,如发现存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与置换不规范等现象,公司应积极更正。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涉及的款项,将有利于加快公司票据的周转速度,合理改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支付方式,降低公司财务成本,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相关审核和批准程序
2020年9月22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募集资金的流动性和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符合股东和广大投资者利益,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运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反《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制定了相应的操作流程;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更好地保障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上述事项的实施,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也不存在违反《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的情形。
综上,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三)保荐机构专项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海德曼本次拟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已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相关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并且能够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符合
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保荐机构对本次海德曼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无异议。
六、上网公告文件
(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海德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海德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9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