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575 证券简称:亚辉龙 公告编号:2023-008
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二批次)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第二批次):2023 年 1 月 17 日
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数量(第二批次):47.88 万股(调整后),约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 0.084%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 2023 年 1 月 16 日召开第三届
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二批次)的议案》,确定 2023 年 1 月 17 日为预留授予日
(第二批次),以授予价格 11.14 元/股向符合条件的 21 名激励对象授予 47.88 万股
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2 年 1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2 年 1 月 15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
《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6),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刘登明先生作为征集人就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3、2022 年 1 月 17 日至 2022 年 1 月 27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
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2年1月28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2-013)。
4、2022 年 2 月 7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办理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 2022 年 2 月 8 日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2-015)。
5、2022 年 2 月 7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同意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2 年 2 月 7 日,以 16.00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63 名激励对象授予 163.30 万股限制
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6、2022 年 4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会第六
意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2 年 4 月 27 日,以 16.00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1 名
激励对象授予 2.5 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7、2023 年 1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会第
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二批次)的议案》,董事会同意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日
(第二批次)为 2023 年 1 月 17 日,以 11.14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21 名激励对象授予
47.88 万股(调整后)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授予日(第二批次)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况
公司于 2022 年 2 月 7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本次调整后,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34.20 万股调整为 36.70 万股。
公司于 2023 年 1 月 16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会第十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议案》。本次调整后,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价格由 16.00 元/股调整为 11.14 元/股,预留授予价格(第二批次)由不低于 16.00 元/股调整为不低于 11.14 元/股。限
制性股票数量由 200.00 万股调整为 280.00 万股,其中首次授予数量由 163.30 万股调
整为 228.62 万股;预留部分已授予数量由 2.50 万股调整为 3.50 万股,预留部分未授
予数量由 34.20 万股调整为 47.88 万股。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预留授予(第二批次)其他内容与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三)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的明确意见
1、董事会对本次预留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中的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2、监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第二批次)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第二批次)为 2023 年 1 月 17
日,并以授予价格 11.14 元/股向符合条件的 21 名激励对象授予 47.88 万股限制性股
票。
3、独立董事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1)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激励计
划的预留授予日(第二批次)为 2023 年 1 月 17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骨干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综上,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第二批次)为 2023 年 1 月
17 日,并以授予价格 11.14 元/股向符合条件的 21 名激励对象授予 47.88 万股限制性
股票。
(四)预留授予的具体情况
1、预留授予日(第二批次):2023 年 1 月 17 日。
2、预留授予数量(第二批次):47.88 万股,约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 56,700.00万股的 0.084%。
3、预留授予人数(第二批次):21 人。
4、预留授予价格(第二批次):11.14 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
(1)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2)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