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575 证券简称:亚辉龙 公告编号:2022-081
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5 日召
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公司章程》及部分制度的修订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的相关情况
为全面贯彻落实最新监管工作要求,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更好地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 第一条 为维护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的股的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 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其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法律、行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交易 政法规、部门规章、交易所的制度以及其他所的制度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 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的规“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深圳市亚 定,制订《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章程”)。
(以下简称“本章程”)。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
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
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依法采用下列方式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依法采用下列方式之
之一收购本公司股份: 一收购本公司股份:
(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交易方式进行。 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二)(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 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七条第(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2/3 以上董事出席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 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实施。
2/3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实
施。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 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归本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 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国务 5%以上股份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情形的除外。
除外。 ......
......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 划;
......
第四十六条 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下列对外 第四十七条 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下列对外担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大会审议通过:
...... ......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
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30%的担保; 的担保;
(五)为关联人提供担保; (五)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
(六)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 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担保情形。 (六)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 的担保;
(七)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的其他担保情形。
......
第四十七条 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发生的交 第四十八条 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发生的交易易(对外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对外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
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 ......
上述指标计算还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公 上述指标计算还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
司内部治理文件的规定。 内部治理文件的规定。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以交易发生额作为
成交额,适用本条第(二)项。
公司连续 12 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
该期间最高余额为成交额,适用本条第(二)
项。
第五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第六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 交易所备案。
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不得低于 10%。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例不得低于 10%。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 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 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六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容:
...... ......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序。
第八十五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第八十六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
的股份总数。 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
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
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 36 个
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九十条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 第九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 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以下 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简称“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 票权。
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投票权的,征集人应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 当披露征集文件,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 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
股东权利。 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 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禁 制。
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 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