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575 证券简称:亚辉龙 公告编号:2022-007
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1 年 3 月 9 日核发的《关于同意深圳市亚辉龙
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755 号),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4,100 万股,发行价格为 14.80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 606,800,000.00 元,扣除公司不含增值税的保荐及承销费以及其他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541,334,440.75 元。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1
年 5 月 12 日出具大华验字[2021]000303 号《验资报告》,验证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
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相关监管协议。
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1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披露的《亚辉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加强募集资金的管理,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23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存放于中信银行深圳红树湾支行专户(专户号码为:8110301013500574338)的对应“信息系统升级建设项目”的募集资金本息余额转存至中国银行深圳龙岗支行新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并注销中信银行深圳红树湾支行专
户(专户号码为:8110301013500574338)。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25 日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1)。
2022 年 1 月 18 日,公司与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深圳龙岗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具体账户开立情况如下:
开户银行 募集资金专户账户 募投项目名称
中国银行深圳龙岗支行 769275423438 信息系统升级建设项目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769275423438,
截至 2022 年 01 月 05 日,专户余额为 58,132,408.76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信息
系统升级建设项目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
途,截至 2022 年 01 月 05 日,该项目募集资金余额为 118,132,408.76 元(包含
使用项目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甲方流动资金的 60,000,000.00 元)。
2、 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
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3、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
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
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
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
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孙炎林、王栋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
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
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和单位介绍信。
6、 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以电子邮件方式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盖章版
专户对账单原件扫描件,并抄送给丙方。
7、 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
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及
乙方应当在付款后 3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
支出清单。
8、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
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 15 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
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 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
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 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
效。
12、 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
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
和费用。
13、 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
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深圳的人民法院诉讼。
14、 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深
圳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