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688571 科创 杭华股份


首页 公告 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6年10月27日报送)
二级筛选:

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6年10月27日报送)

公告日期:2016-11-11

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1
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
H A N G Z H O U T O K A I N K C o . , L t d .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杨街道 5 号大街(南) 2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318 号 24 楼)
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2
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
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
股说明书全文作为投资决策的依据。
杭 华 油 墨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元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股数 本次发行新股数量不超过 8,000 万股,公司股东不公开发售
股份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32,000 万股
本次发行前公司股
东所持股份的流通
限制、 股东对所持股
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主要股东杭实集团、 TOKA 分别承诺: “自杭华油
墨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公司持有的杭华油墨股份, 也不由杭华
油墨回购该部分股份。本公司所持杭华油墨股票在锁定期满
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果因公司上市
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
权、除息的,则发行价将作相应调整);杭华油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
杭华油墨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公司股东协丰投资承诺:“自杭华油墨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
本公司持有的杭华油墨股份, 也不由杭华油墨回购该部分股
份。”
通过协丰投资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副董事长、总经
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3
理高见沢昭裕,董事、副总经理邱克家,总工程师龚张水,
董事会秘书陈建新、财务总监王斌分别承诺:“自杭华油墨
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人通过协丰投资间接持有的杭华油墨公开发行股票前已
发行的股份,也不由杭华油墨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人通过协
丰投资间接持有的杭华油墨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
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
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
则发行价将作相应调整);杭华油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
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通过协丰投资间接持有
杭华油墨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在本人担任杭华
油墨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
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
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的公司股份。”
通过协丰投资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监事程磊明、陈
群分别承诺:“自杭华油墨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协丰投资间接持有的杭
华油墨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杭华油墨回购
该部分股份。在本人担任杭华油墨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
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
持的公司股份。”
注: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
金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并上市后,杭
实集团转给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的发行人国有股,全国社
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将承继原股东的禁售期义务。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
期 【】年【】月【】日
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4
发 行 人 声 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
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5
重 大 事 项 提 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的“风险因素”部分,并特别
注意下列重大事项。
一、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承诺、持股 5%以上股东减持意向
的承诺
(一)公司主要股东杭实集团、 TOKA 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主要股东杭实集团、 TOKA 分别承诺:
“自杭华油墨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前本公司持有的杭华油墨股份,也不由杭华油墨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公司所持杭华油墨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 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
价(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
权、除息的,则发行价将作相应调整);杭华油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
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
价,本公司持有杭华油墨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本公司其作为杭华油墨主要股东之一,持续看好杭华油墨业务前景,全力支
持杭华油墨发展,拟长期持有杭华油墨股票。
在锁定期期满后两年内, 本公司每年减持杭华油墨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上一
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数量的 20%。 
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其他有约束力
的规范性文件规定,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等
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 
本公司减持杭华油墨股份前,将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
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公司持有杭华油墨股份低于 5%时
除外。 
上述承诺不因本公司不再作为杭华油墨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等原因而终
止。”
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6
(二)公司股东协丰投资关于股份流通限制的承诺
公司股东协丰投资承诺:
“自杭华油墨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前本公司持有的杭华油墨股份,也不由杭华油墨回购该部分股份。”
(三)间接持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

通过协丰投资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高见沢昭裕, 董事、
副总经理邱克家, 总工程师龚张水, 董事会秘书陈建新、 财务总监王斌分别承诺:
“自杭华油墨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人通过协丰投资间接持有的杭华油墨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杭华
油墨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人通过协丰投资间接持有的杭华油墨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 减
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
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发行价将作相应调整);
杭华油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通过协丰投资间接持有杭华
油墨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在本人担任杭华油墨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
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
间接所持的公司股份。”
(四)间接持股的公司监事关于股份流通限制的承诺
通过协丰投资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监事程磊明、陈群分别承诺:
“自杭华油墨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人通过协丰投资间接持有的杭华油墨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杭华
油墨回购该部分股份。
在本人担任杭华油墨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
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
间接所持的公司股份。”
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7
注: 根据 《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 的有关规定,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并上市后,杭实集团转给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的发行人
国有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将承继原股东的禁售期义务。
二、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
(一)公司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上
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终止实施条件
在稳定股价方案实施期间,如公司股票价格连续 10 个交易日高于上一个会
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终止实施方案。
3、具体的股价稳定措施
公司作为稳定股价的第一顺序责任人, 将及时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
公司股价:
( 1)公司回购股份以稳定公司股价
公司应在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
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
在不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 以自有资金向社会公众股东回
购公司股份。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
购股份的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
方式。 单一会计年度回购的资金总额不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
的净利润。
( 2)主要股东、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不在公司领薪的董事,下同)、
高级管理人员以增持公司股票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公司将敦促主要股东、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书面承诺,提出切实可行的稳定公司股价预案,并督促其切实
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本公司如有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将要
求其接受稳定公司股价预案和相关措施的约束。
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8
( 3)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顺序如下:
①第一顺序为公司回购股份;
②第二顺序为主要股东增持公司股份。 在满足下列情形之一时启动主要股东
稳定股价预案: A、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份,且主要股东增持公司股份不会导致
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主要股东的要约收购义务; B、公司虽已实施股
票回购预案但仍未满足“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10 个交易日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
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要求;
③第三顺序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 在满足下列情形时启
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预案:在主要股东增持公司股票预案实施完成
后,如公司股票仍未满足“连续 10 个交易日收盘价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
计的每股净资产”之要求,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