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568 证券简称:中科星图 公告编号:2020-023
中科星图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0 年 12 月 7 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北京市顺义区临空经济核心区机场东路 2 号国家地理信息科技产业园 1A-4 星图大厦 9 层多功能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20
普通股股东人数 20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 165,135,777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 165,135,777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
75.0617
例(%)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 75.0617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付琨先生主持,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 11 人,出席 5 人,董事雷斌、聂华、张国华、李奎、陈晋蓉、
陈宝国因工作原因未出席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 3 人,出席 1 人,监事秦刚、翁启南因工作原因未出席会议;
3、董事会秘书陈伟先生出席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普通股 165,132,687 99.9981 3,090 0.0019 0 0.0000
2、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普通股 165,132,687 99.9981 3,090 0.0019 0 0.0000
3、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普通股 165,132,687 99.9981 3,090 0.0019 0 0.0000
(二) 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1、 关于增补董事的议案
议案序号 议案名称 得票数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 是否当选
效表决权的比例(%)
4.01 《关于增补第一 165,126,381 99.9943 是
届董事会非独立
董事的议案》
(三) 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 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序号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1 《 关 于 公 司 132,6 97.7242 3,090 2.2758 0 0.0000
<2020年限制性 87
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
2 《 关 于 公 司 132,6 97.7242 3,090 2.2758 0 0.0000
<2020年限制性 87
股票激励计划
实施考核管理
办法>的议案》
3 《关于提请股 132,6 97.7242 3,090 2.2758 0 0.0000
东大会授权董 87
事会办理股权
激励相关事宜
的议案》
4 《关于增补第 126,3 93.0798
一届董事会非 81
独立董事的议
案》
(四)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案 1、2、3 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议案 1、2、3、4 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律师:卜祯、洪毓吟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中科星图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中科星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2 月 8 日
报备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